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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多年权属迷局破解

日期:2009-12-09 来源:正义网 作者:郝传玺 张永财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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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系列形象在中国几乎是家喻户晓、广受小朋友喜爱的卡通形象。然而近年来围绕其权利归属问题产生的纠纷在国内外不断出现,受到各方关注。围绕奥特曼系列形象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出现创作了奥特曼系列形象的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之外的当事人主张权利的现象。在日本、泰国和中国,都发生了有关奥特曼使用权属的国际诉讼。

 

在中国境内的奥特曼形象权属争端始于2005年4月,泰国人辛波特在我国内地以一份1976年与圆谷企业签订的转让合同,主张自己是奥特曼著作权在日本境外的著作权人。而奥特曼形象初创者圆谷制作认为,这个合同存在不少令人费解之处,系伪造的合同。就这份合同的有效与否的问题,日本和泰国法院曾先后作出了终审判决。今年9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国国内首先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

 

由于奥特曼系列形象对中外青少年的影响力,同时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在相关判决的基本上,进一步探究和明确奥特曼系列形象著作权归属问题,原创形象的使用权该如何维护,海外著作权在中国如何保护等问题,不仅是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此,由中国消费者报社主办的奥特曼系列形象权利归属研讨会在北京新闻大厦召开,多位法学界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就著作权领域存在的诸多法律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研讨会上,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沈佩国律师首先对案情做了简单介绍,到场的各位中国知识产权界的权威专家围绕奥特曼系列形象权利归属问题进行了专业、全面的探讨,提出了自己对案件的独到见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蒋志培教授认为,广州中院受理的案件集中了所有的法律适用的焦点。其判决回答了权属的问题,回答了当时1976年合同的一些证据上的问题。广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回避这个问题,这个判决的说理和条理都比较清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许超副司长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1976年合同的真伪,而合同的真伪可能涉及到案件的性质是民事争议还是刑事案件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回顾了前次研讨的情形,他表示,上次研讨会大家根据当时掌握的材料所做的分析和判断,认为1976年合同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现在从泰国警察总署对合同原件所做的鉴定,证明了当时大家对1976年合同的怀疑是有道理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主要从逻辑上分析了广州中院的判决,从现在广州法院对于这个案子所产生的证据来讲,所采信的泰国对76年合同原件所做的鉴定,从证据的效力上或者可信度来讲,很显然对于原件的鉴定报告比没有对原件鉴定这份证据,在证据效力上更强一些。判决是合乎逻辑的。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李文阁处长则分析了中、日、泰三国的判决,他也认为76年合同真伪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任何国家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原则上都应该是对原件进行司法鉴定,复印件不能鉴定它的真实性。泰国法院掌握了这个合同的原件,对它进行司法鉴定,这个程序是很正确的,根据这个鉴定结果作出了判决。最终认定这份合同是伪造的。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郑胜利教授主要分析了广州中院为什么对该合同不予确认的理由,并提醒相关企业在著作权转让中要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