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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法认定网络链接也是盗版

日期:2010-01-14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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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因网络影视侵权成为近年来频发的诉讼类型,四川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公布了去年审结的几起网络侵权典型案例。以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状告四川省凉山电视台侵权一案为例,庭审争辩焦点在于:凉山电视台网站“凉山网络电视”通过链接在线播放电视剧《法证先锋》,是否侵犯了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该剧享有的网络传播权。

  四川省高院认为,虽然网站播放电视剧时页面显示 “在线点播服务器来源于土豆网”的信息,但这只能证明其信息来源问题,不能证明其属于“提供链接通道”服务。此外,播放电视剧时,该页面的地址栏没有发生改变,仍然为电视台网站。故电视台的行为已不仅是提供链接通道服务,而是直接参与并将其提供给用户,电视台不能证明自己具有合法授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法院判定凉山电视台播放行为构成侵权并依法对其进行了经济赔偿处罚。

  四川省高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表示:在网络侵权纠纷案审判中,坚持突出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法去年3月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审判时我们将通过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和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等,剥夺侵权人再侵权的能力和消除再侵权危险。

  另外,针对提供盗版作品的链接是否构成违法这一情况,国家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给予明确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庭长蒋志培说,源侵权行为是指直接侵权,提供上载或传播。另一种行为是对源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行为,比如说链接、搜索,它和源侵权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各类网络影视内容服务提供商和相关展示平台应引起足够重视。

  网络影视侵权成为近年来频发的诉讼类型,网络盗版影视和“伪正版”盗版行为采用的手段更加的具有隐蔽性,并创造出“嵌入网页”、“链接式盗播”和“展示页面与影视内容不在同一网站”等隐蔽性盗版形式试图蒙混法律的监管,但随着国家监管部门和司法机构对相关不法行为监察、惩处力度的加大,怀着侥幸心理挑战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网尚文化总裁黎锋表示:近年法院打击盗版的决心和力度都在提高,哪怕是隐蔽性的盗版手段同样受到打击;合法版权并不仅仅是内容商单方面的责任,所有与之相关的行业上下游都应自觉的守循法规,谨慎选择合法的合作方,否则,无法使自己全然的剥离与盗版的干系。

  黎锋同时也表示:司法只是解决网络侵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而非唯一方式。数字娱乐影视内容需求方应同类似网尚文化这样的优质版权上游企业达成合作,通过协商共同建立互惠互利的收费价格和付费机制,才能打通作品授权使用瓶颈,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