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奇艺诉“着迷”App提供盗版链接案
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起诉温州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公司)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该温州公司在其所运营的“着迷”App上提供盗版影视网站链接构成帮助侵权,判决其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App提供盗版链接是否侵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一些影视App常常打着“免费追剧”的口号吸引用户下载使用,用户在App内搜索相关影视剧后,界面便出现对应的视频链接,点击播放就会跳转到盗版影视网站。
目前,传播盗版影视作品的行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争议,那么,App提供盗版影视网站链接是否侵权?
爱奇艺公司系电视剧《八角亭迷雾》的著作权人,并独家享有其完整信息网络传播权。2021年11月,爱奇艺公司发现一款名为“着迷”的App提供《八角亭迷雾》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认为该App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将“着迷”App的运营公司起诉至鹿城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被告公司构成帮助侵权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其所运营的“着迷”App仅提供视频搜索服务,没有帮助第三方网站实施侵权的意图,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查,被告科技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影、电视剧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放服务,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等。目前,“着迷”App已在应用市场下架。
法院认为,首先,被告科技公司通过自行开发运营的“着迷”手机软件提供链接网络服务,客观上对被链接网站内涉案电视剧作品的传播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其次,被告获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对电视剧版权问题的注意标准应高于普通个人,涉案影片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在热播期内,被告在提供链接服务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综上,被告明知或者应知被链接网站存在侵害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仍提供搜索、链接的网络技术服务,帮助被链接网站实施侵害网络传播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综合考量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首播时间、集数、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特别考虑到被告侵权时涉案电视剧仍在热播期内,综合确定被告赔偿数额为8000元。
法院“示范判决”巧化类案纠纷
在此案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科技公司除了已经进入诉讼的这起纠纷外,另有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案件249起,如果都以诉讼形式解决,势必加大当事人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为更好解决问题,法官选定该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示范判决”后,法官组织类案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背对背”调解,通过“先行案例”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效化解249起矛盾纠纷,该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51.8万元,目前已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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