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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柏林
发表于 2024-07-03 07:47:19
[商标]
您好:请问我在澳大利亚去年十月注册了第三十一类的英文商标,在国内今年准备注册时发现年初有人注册了同名英文商标,请问这样的情况我的商品(澳洲生产)是否还能在中国市场顺利销售?另外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领土延伸?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谢谢
您好!
根据商标相关国际条约及我国商标法,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您于去年10月首次在澳大利亚申请注册涉案商标,至今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丧失了优先权保护。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他人在今年年初在中国注册相同商标具有合法性。您欲将该商标通过领土延伸进入中国存在实体法上的障碍。在此情形下,您在澳洲生产的商品使用该商标在中国市场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
您可与中国的商标权人协商,通过有偿受让的方式获得中国商标权,以继续使用涉案商标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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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朱淼
发表于 2024-06-29 16:29:17
[专利]
想问一下oppo公司真对专利许可与转让方面有什么措施吗
您好!
您可向OPPO公司官方了解其专利许可和转让方面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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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刘营
发表于 2024-06-28 00:25:45
[商标]
我申请了29类商标里面的2906的内容,已经取得了商标证书多年,有一定影响力,当地同行申请29类里面除了2906以外其他的内容,这属不属于恶意抢注,而且他还没有这些内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您好!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29类是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其中,第2906组是蛋品。虽然您与对方注册的商标在同一大类中,但并不必然构成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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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齐淑慧
发表于 2024-06-19 20:26:06
[版权]
我想翻译一篇外国诗歌《Do not go gentle into that good night》(作者:迪伦·托马斯(Dylan Thomas,1914.10.27 -1953.11.9))并发表在互联网上,请问我该如何获得版权,如若发表又该如何获得版权
您好!
经查询,所述作品的作者是一位英国人,中国和英国均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根据该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您翻译所述英国作品的行为应受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制。根据中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作品的翻译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至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据此,所述英国作品已超过版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进行翻译,而无需获得授权。
由于中国著作权法实行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因此您对自己翻译后的作品自动享有版权,而无需履行任何手续。考虑到将来可能的维权需要,建议您进行版权登记,并妥善留存创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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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黄婉清
发表于 2024-05-08 15:34:49
[版权]
1.自然人的发表权是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呢,是从作品创作出来以后到死再加五十年吗
2.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创作五十年没有发表的,则权利没有了,那假如在这一过程中作品被偷掉了,我的发表权还有没有呢,我还可以再次行使发表权嘛
3.自然人死后发表权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那和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不是有所冲突的吗
您好!
1.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即“五十年”的起算时间是作者死亡之时。
2.他人未经许可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了发表权。但是,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作品一经公开,发表权即消灭,因此,权利人无法“再次”行使发表权。
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因此,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能否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受到作者意志的制约,这体现了发表权的人身权利属性。发表权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其权利来源不是转让,而是源于法律规定,这与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并不冲突。此外,发表权的地位较为特殊,是一次性的权利,也是行使著作财产权的基础。若禁止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作品的发表权,既可能违背作者的意志,构成对其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也不利于优秀作品的传播和利用,从而违背《著作权法》鼓励优秀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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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周kv
发表于 2024-05-03 19:53:06
[其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原文在哪
您好!
您可以访问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查找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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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相关国际条约及我国商标法,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您于去年10月首次在澳大利亚申请注册涉案商标,至今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丧失了优先权保护。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他人在今年年初在中国注册相同商标具有合法性。您欲将该商标通过领土延伸进入中国存在实体法上的障碍。在此情形下,您在澳洲生产的商品使用该商标在中国市场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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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29类是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其中,第2906组是蛋品。虽然您与对方注册的商标在同一大类中,但并不必然构成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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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所述作品的作者是一位英国人,中国和英国均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根据该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您翻译所述英国作品的行为应受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制。根据中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作品的翻译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至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据此,所述英国作品已超过版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进行翻译,而无需获得授权。
由于中国著作权法实行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因此您对自己翻译后的作品自动享有版权,而无需履行任何手续。考虑到将来可能的维权需要,建议您进行版权登记,并妥善留存创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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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创作五十年没有发表的,则权利没有了,那假如在这一过程中作品被偷掉了,我的发表权还有没有呢,我还可以再次行使发表权嘛
3.自然人死后发表权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那和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不是有所冲突的吗
1.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即“五十年”的起算时间是作者死亡之时。
2.他人未经许可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了发表权。但是,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作品一经公开,发表权即消灭,因此,权利人无法“再次”行使发表权。
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因此,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能否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受到作者意志的制约,这体现了发表权的人身权利属性。发表权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其权利来源不是转让,而是源于法律规定,这与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并不冲突。此外,发表权的地位较为特殊,是一次性的权利,也是行使著作财产权的基础。若禁止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作品的发表权,既可能违背作者的意志,构成对其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也不利于优秀作品的传播和利用,从而违背《著作权法》鼓励优秀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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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书原文在哪
您可以访问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查找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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