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版权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使用电视剧《都挺好》剧集截图引流侵犯著作权案

日期:2024-04-11 来源:西安中院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近年来,互联网购物日益火爆,在商品营销宣传时,各大商家挖空心思希望获得更多关注及浏览量,甚至为了“蹭热度”给店里的衣服、饰品、眼镜等纷纷打上“XX同款”的标签。这种未经授权使用影视截图“引流量”是否侵权呢?


案情简介


电视剧《都挺好》出品人为某公司,该电视剧于2019年3月1日在浙江卫视等平台同步播出。2023年5月17日,该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拥有的电视剧剧照在互联网上使用所需相关著作权权利授予某影视公司。后某影视公司发现A公司,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中发布多个交易链接,链接的商品宣传页面使用了电视剧《都挺好》剧集截图,用于宣传和推广其所销售的服装。某影视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对剧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A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1万元。 


使用电视剧《都挺好》剧集截图引流侵犯著作权案.png


法院审理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视剧《都挺好》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视听作品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A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使用了案涉电视剧《都挺好》的剧集截图,该截图属于从视听作品的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某影视公司经授权取得案涉电视剧的剧照在互联网上使用所需相关著作权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A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案涉电视剧《都挺好》的截图用以宣传经营的服饰商品,经比对,与剧集截图为同一作品,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侵犯了某影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合考虑案涉电视剧知名度、创作的难易程度、被控侵权商品销量及售价、被告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规模、侵权时间、店铺关注度,原告的维权方式和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最终法庭判决,A公司赔偿某影视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虽然热播剧同款会带来巨大流量,但网店经营者须注意,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如确实有宣传的需要,可以联系权利人获得授权,避免泼天的富贵秒变泼天的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