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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游戏地图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判决——腾讯公司VS畅游云端公司

日期:2022-03-24 来源: 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CUPL 作者:杨雅洁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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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穿越火线》为韩国笑门公司开发的一款第一人称射击游戏的网络游戏。2007年上线以来,《穿越火线》得到游戏玩家的高度认可和追捧,迅速成为世界最为知名的第一人称射击游戏的网络游戏之一。在中国同样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拥有非常广泛的游戏玩家群体。原告腾讯公司与韩国笑门公司签署的网络游戏授权许可协议,韩国笑门公司授权原告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在中国大陆独家代理运营《穿越火线》网络游戏,并对授权区域内发生的侵犯《穿越火线》PC端或者移动端游戏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游戏内部元素所含有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的侵权行为有权以原告自己的名义采取一切法律措施维护知识产权。原告腾讯公司指控畅游云端公司、英雄互娱公司、天津英雄互娱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四三九九公司、奇乐公司开发、运营、推广的《全民枪战》游戏抄袭了腾讯公司《穿越火线》游戏中多个元素,侵害其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提起诉讼。该案经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


02 争议焦点


一、游戏地图是否满足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条件,作品类型如何确定;


二、游戏场景地图的侵权比对规则如何确定;


三、被诉游戏地图是否与请求保护的游戏地图构成实质性相同;

四、畅游云端公司、英雄互娱公司、四三九九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03 裁判梳理


一审:


一、游戏地图是否满足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条件,作品类型如何确定


(一)游戏场景地图和小地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游戏场景地图,是在《穿越火线》游戏中由开发者设计的用于玩家进行游戏的整体空间以及其中设计的路径、封闭式通道、游戏建筑物、障碍物、遮掩体等元素组合所表达形成的全部有形立体场景。游戏小地图,又可称之为“游戏地图示意图”,则是以俯视视角单纯运用线条绘制出的反映游戏场景地图整体轮廓、内部构成元素形状和布局结构的平面示意图,从功能上起到的是对玩家所在场景位置的提示,示意其所在区域可能的障碍物、通道等。


游戏场景地图的具体表达,可分为“外在表现形式(美术效果)”和“内在结构中的综合表达(白盒设计)”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最为直接的外在表现形式,即一般公众首先看到的由颜色、线条、图案等表现的模拟场景。如船、广场等。另一个层次是游戏场景地图的整体构图、轮廓、地图内部路径、障碍物形状及布局、掩体形状及布局,而路径、掩体或者通道正是玩家最终关注并实际选择使用从而完成游戏任务。


游戏场景地图的白盒设计是较为重要的部分,其独创性在于对游戏地图的路线、掩体设计(包括掩体位置、大小和高度)、空间、距离、高低、方位、区段等体现游戏进程的设计。为了使不同级别的游戏玩家在同一游戏中有不同的体验,游戏场景地图还会相应的设计不同难度的游戏地图供玩家选择。白盒迭代测试完成后,可以根据场景风格的预设,任意在白盒上附加美术效果。


不同的游戏地图,在线条轮廓、构图、地图内部素材选择、内部结构安排、布局安排、色彩搭配等方面具有独创性空间。因此游戏场景地图具备认知性作品的特征,如同地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一样具备认知价值,可以满足玩家的认知需求——向玩家传递虚拟战场环境信息。并且属于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一定表现形式的可复制的智力成果,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应当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二)游戏场景地图和小地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何种作品


从游戏场景地图的设计和使用方式、游戏场景地图整体构图轮廓以及地图场景内部各构成元素的组合结构和布局造型设计的功能、游戏玩家视角而言以及创作意图来看,游戏场景地图的功能、整体感知、独创性高低和认知属性都并非体现在线条、图案或颜色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上,而是体现在戏地图的整体构图、内部结构和布局安排上。因此,游戏场景地图的整体构图、内部组合结构和布局安排,不仅属于游戏地图的基本表达,也是核心表达。


地图创作者将抽象的游戏战斗环境通过线条、图形、光影等手法形象化、具体化,使玩家可以具体认知到游戏地图整体以及内在结构和布局。将抽象战术场景进行形象化、具体化的表达属性,与地图、示意图实质性特征相同,应当被归入图形作品,其独创性的整体构图、内部组合结构和布局安排,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图形作品的具体表达。


在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下,游戏场景地图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图形作品中“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示意图”的类型。


二、游戏场景地图的侵权比对规则如何确定


对于游戏地图这类新型的著作权客体,分如下三步确认被控侵权游戏地图的“核心表达”与权利人作品的“核心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1、确定两部作品的相似部分;2、遴选出相似部分的独创性表达;3、相似的独创性表达能否构成作品的基本表达。即,确认被控侵权作品挪用了权利人作品的基本表达,则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从游戏地图风格设定到游戏地图场景效果的具体化,地图平面设计到3D立体呈现,从总体结构以及地图内部空间与构成要素的安排和布局,具备成千上万种设计、选择与组合的独创性表达空间。射击类游戏地图的比对规则,即在评价本案被控侵权游戏地图是否与权利人游戏地图构成近似时,应关注的是被诉游戏地图与请求保护的游戏地图具有独创性部分的整体轮廓、内部结构和布局等造型方面表达是否构成相似,回归到“质”的层面,即以游戏场景地图设计过程中的作为“核心表达”的白盒状态,对整体构图、内部组合结构和布局安排进行重点比对。


所以,在本案中需要重点比对的是整体构图、内部组合结构和布局安排等结构造型方面的具体表达。具体包括由线条、几何图形绘制出的游戏地图空间的整体轮廓,空间中设计的可供玩家行走的通道等路路径、封闭式通道、游戏建筑物、障碍物、遮掩体等构成元素的形状造型、尤其是其布局选择、组合结构造型。


本案中对游戏地图作品的比对应剔除场景表面的美术绘图效果以及与玩法不可分的功能性要素与规则性要素本身。与游戏玩法不可分的功能性要素和规则性要素,包括游戏玩家处于场景空间中的视角设置、场景颜色与角色本身衣服颜色相近所起到的掩护功能、具体玩法中场景中设置的可使用的游戏道具的功能性差别、在已经存在的场景空间中基于特殊游戏规则在该场景空间中指定的区域规则比如实施爆破等,不属于本案作为著作权法示意图作品保护的内容,其属于智力活动的方法与规则或者功能本身,应予以剔除。


三、被诉游戏地图是否与请求保护的游戏地图构成实质性相同


本案被控侵权游戏的6幅游戏地图与《穿越火线》游戏地图被控侵权游戏的6幅游戏场景地图(大地图)在整体构图、内部组合结构和布局安排等基本表达方面,与《穿越火线》游戏场景地图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虽然在地图表层美术效果等非核心表达方面有部分差异,整体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侵犯腾讯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首先,本案地图的作品形态是以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兼具美术作品特征的作品分类定位,应是确定本案比对规则和方法的基础。在上述作品类型中,作品中相应元素的位置关系是重要的比对因素,但其比对是无需量化到如工程设计图般用精确的坐标数值量化比对,故,不同于著作权法意义的图形类作品的比对。本案中,以玩家的视角识别和比对作品时,对应作品在玩家观察后得出的大致对应关系在玩家头脑中的反应才是需要比对判断的,这种比对方法得出的结果才是依据著作权应判定侵权的标准。


其次,尽管本案的游戏场景地图作品在游戏中承载和表达了一定的功能,但地图作品作为示意图类作品,其表达的功能仅限于图形记载或者承载部分,且具体功能也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二审:


一、腾讯公司是否为本案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适格原告


本案中,腾讯公司为证明韩国笑门公司为《穿越火线》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提交了韩国笑门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在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办理的计算机软件注册登记证书,《穿越火线》游戏在运行中亦标注了韩国笑门公司“CF”图形商标标识,以对作品署名的方式宣示了该游戏著作权人为韩国笑门公司,可以证明韩国笑门公司对《穿越火线》游戏享有著作权。腾讯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游戏地图属于运行游戏软件呈现的作品,系游戏重要组成内容且不能独立于游戏软件单独存在和使用,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韩国笑门公司就《穿越火线》相关游戏地图享有著作权。畅游云端公司、英雄互娱公司、天津英雄互娱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提交了有关韩国笑门公司与韩国新游公司就《穿越火线》游戏存在权属纠纷的网页新闻报道,但其内容并未明确《穿越火线》游戏软件著作权或相关游戏地图著作权的归属,且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推翻韩国笑门公司系《穿越火线》游戏著作权人的事实认定。韩国笑门公司在2014年11月20日作出声明,明确授权腾讯公司对《穿越火线》游戏中全部元素的著作权进行使用和维权,并特别注明维权对象包括发生于2014年5月14日之前的侵权行为。腾讯公司系经由《穿越火线》游戏著作权人韩国笑门公司授权的独占被许可人,对该游戏及其游戏地图享有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是本案适格原告。


二、本案中游戏地图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何种作品类型


腾讯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游戏地图具体包含两种相互对应的表现形态,即“游戏场景地图”(大地图)和“游戏平面缩略图”(小地图)。游戏场景地图,是指供玩家进行游戏的整体空间以及空间中设计的通道路径、建筑物、障碍物、遮掩体等构成元素组合形成的空间布局结构。游戏平面缩略图,是指对前述空间布局结构以俯视视角简略描述的平面图形。上述“游戏地图”“游戏场景地图”“游戏平面缩略图”是行业内通俗称谓,所称的“地图”并不等同于日常生活经验或地理学概念上的“地图”,亦不指代著作权法规定的地图作品。而且,不同类型游戏的游戏地图形态各异,创作过程及核心表达有所不同,其法律性质应具体分析。


首先,从游戏地图的创作过程来看。FPS游戏地图开发过程分为若干阶段:第一阶段,游戏地图设计师需要策划游戏地图的场景风格、玩法创意等框架性设计,此时还停留在抽象思想。第二阶段,游戏地图设计师用图形化语言对其构思的地图内容进行可视化表达,包括地图整体构图轮廓、主要区域和路线布局、简要平面结构设计等。第三阶段,在平面设计图基础上以白色(或灰色)多边形图形初步搭建出三维化模型(3D建模)并进行测试,即“白盒”测试。第四阶段,在优化后的游戏地图“白盒”基础上添加完善美术效果,形成供广大玩家进行游戏的游戏场景地图。综合来看,最后阶段的美术效果相当于游戏地图的“皮肤”,可以根据游戏场景风格任意替换,而前几个阶段相当于为游戏地图搭建起“骨架”与“血肉”。


其次,从游戏地图的核心表达来看。FPS游戏中,每幅游戏地图相当于相互独立的关卡,通常会预设简单的游戏目标和玩法规则,如解救人质、拆除炸弹等。FPS游戏是战术竞技游戏,虽然逼真的美术效果能够让玩家获得审美体验,但玩家的真正游戏体验主要在于战斗竞技而非美学欣赏,游戏开发者的表达侧重点和玩家的核心关注点必然在于能够决定玩家丰富战术安排的场景地形要素上。简而言之,对于FPS游戏而言,游戏地图设计精巧与否主要取决于游戏场景地图“白盒”这一层面的具体设计,即处于美术表皮之下的空间布局结构才是游戏场景地图的核心表达。


最后,以作品中表达的实质特征来界定其类型。对作品进行类型化区分的主要意义之一,在于明确不同类型作品的权利内容范围、特殊权属规则、侵权认定方法等。对具体纠纷中作品类型的界定,不能脱离原告诉请保护的智力成果的特征。智力成果有时具有多重属性,根据表达的不同特征,可以归属于不同类别的作品,判断的关键在于识别表达的实质特征。FPS游戏场景地图中表达的实质特征在于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的空间布局结构,而非最终的美术效果。游戏场景地图的空间布局结构这种图形化表达向玩家传递了虚拟战场环境信息,符合示意图“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特征,可以作为图形作品中的示意图予以保护。


三、被诉侵权游戏地图是否与请求保护游戏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


首先,区分游戏地图侵权比对的考虑要素。如上所述,本院将FPS游戏中的游戏地图认定为图形作品,但这不意味着其中每一个要素都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只能就自已独创的内容主张著作权,任何处于公共领域内的要素以及无独创性的内容都将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故对于FPS游戏地图的通用设计或者在先设计应予以排除,基于“必要场景”或者“表达有限”情形下的设计也应予以排除。


其次,确定侵权比对的具体方法。被诉侵权作品与请求保护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并不要求注意每一个表达细节,而是着眼于两者“核心表达”的异同。对于FPS游戏而言,游戏场景地图的空间布局结构(或称“白盒”)是其核心表达,在侵权比对时应予以重点考虑。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考虑,本案可以通过随机选取涉案两款游戏中若干对应位置区域的游戏场景局部画面,并结合游戏平面缩略图示意的游戏场景地图整体轮廓和基本布局结构,来进行综合判断。


最后,将被诉侵权与请求保护的游戏地图进行逐一比对。可以发现,《全民枪战》“运输船”“边贸城”“火车工厂”“魔都废街”地图分别与《穿越火线》“运输船”“边贸城”“火车站”“巨人城废墟”地图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


四、畅游云端公司、英雄互娱公司、四三九九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三九九公司在其官方网站“游戏资讯”栏目发布了一篇标题为“《全民枪战》8月开启内测掌上穿越火线”的文章。从文章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为介绍《全民枪战》游戏玩法和特点,其描述和宣传符合基本客观事实,仅在文中提到“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下这款被称之为‘掌上穿越火线’的枪战竞技手游”,也未刻意将《全民枪战》与《穿越火线》两款游戏的来源进行混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来判断,仅凭“掌上穿越火线”这一文章标题用语并不足以产生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引人误解”的效果,并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04 裁判结果


一审: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侵权费用。


二审: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纠正一审法院认定赔偿数额。


案号:


一审:(2017)粤03民初559号


二审:(2020)粤民终7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