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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门户网站转载配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日期:2023-01-06 来源:知识产权家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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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 :(2019)京0491民初19203号


二审案号 :(2020)京73民终624号


再审案号 :(2021)京民再110号


裁判要旨


考虑到门户网站需要及时转载其他网站图文报道等信息的运营模式,在门户网站运营方就网站使用图片与图库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范围及于图库网站所展示的图片,且无相反约定、双方实际履行未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认可图库公司就其图库网站所展示的所有图片向门户网站运营方提供了概括性授权。图片是否通过图库网站下载及其下载记录仅为结算参考,并非获得授权的必要条件。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浪公司)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简称美好景象公司)


新浪公司作为门户网站“新浪网”的运营方,在转载其他网站报道时使用了来源网站的原始配图。美好景象公司认为,其为前述新浪网转载使用配图(即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原权利人,新浪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侵犯其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浪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新浪公司辩称,新浪网转载使用的涉案图片均在视觉中国网站进行展示、提供授权合作,且新浪公司已与视觉中国网站运营方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汉华易美公司)连续多年签订了合作协议,已通过汉华易美公司获得了涉案图片授权。


本案经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两审法院均认为,尽管新浪公司与汉华易美公司有前述合作协议,但涉案图片并非由新浪公司从视觉中国网站下载所获得,不符合涉案图片授权使用的方式 ;新浪公司嗣后再针对涉案图片的下载行为,亦不能视为前述使用已经获得授权。综上,法院认定新浪公司构成对美好景象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判决新浪公司承担相应赔偿美好景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之民事责任。


新浪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北京高院再审认为,基于美好景象公司确认涉案图片系其授予汉华易美公司许可他人使用,且汉华易美公司的对外许可无需其确认、新浪公司与汉华易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包含合作范围及于视觉中国网站所展示图片等约定条款,以及双方合作协议实际履行的惯例、新浪网作为门户网站需要及时转载其他网站图文报道等信息的运营模式等情形,认定从视觉中国网站下载后使用图片并非汉华易美公司授予新浪公司一方使用其享有权利的涉案图片的必要条件,确认新浪公司通过新浪网使用涉案图片已经获得了汉华易美公司的许可,属于合法使用行为,美好景象公司主张新浪公司侵害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法院再审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美好景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首先,再审判决回归市场规律,尊重和引导了市场商业合作模式的发展。


本案中,新浪网作为门户网站,在日常运营中需要及时转载其他合作网站的图文报道等信息,这样的运营模式保证了公众获取信息的即时、便捷性,但客观上也无法就报道中的图片逐一事先确定权利人、获取其同意。要求网站对全部转载内容及配图逐一进行实质审查,缺乏可操作性和现实可行性。


新浪公司与汉华易美等图库网站通过签订年度合作协议的方式,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并确立了“先购买概括性授权—再使用—后结算”之授权及结算模式,并获得图库网站上所展示图片的概括性授权,符合互联网时代门户网站转载之基本商业模式的交易需求,保障了门户网站转载图文报道的时效性需求,亦体现了门户网站运营方与图库公司之间更为灵活的授权合作关系,属于合理的商业合作模式,也属于对著作权“先许可后使用”原则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性使用。再审判决对此充分认可,并以此作为对涉案争议合同条款进行目的解释的基础,避免了门户网站因“概括性授权”的使用行为而向所涉内容授权链条上不同渠道方重复支付对价,以及免受不同渠道方超出合理行权范围之“维权式营销”的困扰。


其次,再审判决坚守著作权法原理和立法宗旨,平衡了图片销售市场中上下游各方的合法利益。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以实体物的交付作为必要条件。再审判决从著作权原理出发,正确解读了新浪公司与汉华易美公司合同中关于图片概括性授权有效性的问题,纠正了一审、二审判决中关于“图片下载”是获得授权必要条件的错误理解与认定,进一步明确了新浪公司与汉华易美公司合作模式中各项安排的法律定位。再审判决平衡了图片销售市场中权利方、销售平台、采购方之间的合法利益,在有效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以更有效地促进作品的传播。在这种授权模式的正常运转下,图片权利方完全可以通过销售而非规模性维权的方式来获取经济利益,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权利方和使用方矛盾尖锐等积弊。目前,已有部分案件中参照本判决作出认定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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