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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首例刑附民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审结

日期:2024-03-18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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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递 


近日,无锡首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审结,法院以被告人许某某、洪某某、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至五万元不等;责令三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10.7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法院判决三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28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中国食品安全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林某某 、洪某某在明知“奥利奥/OREO”系注册商标且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由许某某提供资金、寻找买家,由林某某负责生产饼干、购买生产设备、纸壳包装等,由洪某某负责用带有“奥利奥”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对饼干进行无托包装及饼干生产等。后三被告人将生产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奥利奥饼干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许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洪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1万元,被告人林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万元。


无锡首例刑附民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审结.jpg


△案涉假冒商标产品


“奥利奥/OREO”系注册商标,被告人许某某、洪某某、林某某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生产假冒该商标的产品,实施了原告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损害了其业务发展和商誉。据此,原告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在《中国食品安全报》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林某某、洪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如实陈述、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理。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三被告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注册商标所有人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人要求赔偿损失、维权支出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人商标品牌的知名度、原告人为维权的合理必要支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非法获利情况,酌定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28万元。


关于原被告人要求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人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并将相应产品销售、流通外地,给原告人造成不良影响,故被告人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专业报刊上刊登声明,以降低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不良影响。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民生福祉。民之所系就是司法责任所在,人民法院正构建全方位司法保护格局,依法严惩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案系全市首例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刑的同时责令各被告人赔偿商标权利人损失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并判决被告人以刊登声明的方式消除对原告人的不良影响,体现了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涉食品安全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与力度,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护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及商誉,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