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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维权视频≠商业诋毁

日期:2024-04-03 来源:西安政法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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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未央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因发布商标维权视频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明确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基于合理且正当的维权需要,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的客观描述,不构成对他人商业信誉的贬损,不属于商业诋毁,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并充分发挥了生效裁判的指引功能,引导企业规范有序经营,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原告申请注册了“米兰达智家”与“Milandahom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7类,包含墙纸、非纺织品制壁挂、纺织品制墙纸等。原告与案外人石某、张某签订经销合同,由原告为二人提供墙布产品,授权二人使用“米兰达智家”品牌开展家居产品经销活动。被告于2009年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装饰材料、家居用品制造销售等,并申请注册了“米兰壁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同为第27类。


2022年9月,被告在某平台企业账号中发布视频,内容包括商铺经营场所和行政部门现场执法记录情况的图片,商铺经营场所图片显示:商铺门口放置有标注“米兰墙布”的店招和标注“Milandahome、米兰达智家、米兰国际软装”的展架,商铺门头字样为“米兰达智家、米兰国际、墙布、窗帘”,并将上述图片部分标注为“假”字,视频画面下方另配有文字重拳出击严查假伪劣等字样。经确认,视频中涉及的商铺经营场所均为原告授权的经销商石某、张某。此外,被告曾于2021年12月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处理石某在经营中存在的商标侵权行为,2022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对石某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石某经营的门头涉嫌商标侵权,要求限期改正。


此后原告在某平台发现了该视频,认为被告编造传播误导信息,对其享有的注册商标进行贬损,构成商业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删除视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授权的经销商在使用原告享有的 “米兰达智家”与“Milandahome”商标开展经营的同时,还在经营场所内的店招、门头等处使用了“米兰国际”“米兰国际软装”“米兰墙布”标识,该行为足以实现商标所具有的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上述标识中,“米兰”字样属于主要部分,最能吸引公众注意,经与被告商标“米兰壁纸”比对,二者整体上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两名经销商已侵犯了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相关行政部门已对石某作出了处理决定,要求石某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被告发布的视频系对案涉经销商存在商标侵权事实进行的客观描述,意在表明视频中的经销商并非被告授权的商家,提醒消费者对被告的自有品牌同其他品牌予以区别,视频内容不存在虚假或不实信息,且视频中并未有对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进行不当评价的内容,因此,被告发布的视频系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未超出维权的合理限度,基于消费者的一般认知,视频内容不会产生公众对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作出负面评价的效果。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发布了不实或误导性视频,依据并不充分,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构成商业诋毁,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构成商业诋毁的前提是经营者发布了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对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识别,需要结合客观事实与具体案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来评判。本案被告作为商标权利人发布的视频并未有编造、传播不实信息,未对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贬损,亦未损害原告的商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诋毁。该案的审理,系未央法院认真贯彻“两行动、两措施”要求的具体实践,在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引导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规范使用自有品牌,共同构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切实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