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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原神》游戏人物形象及游戏数据案一审判赔200万

日期:2024-03-27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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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了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米哈游影铁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张某、林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方实施了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林某共同赔偿原告米哈游影铁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6万余元,被告张某对其中10万元经济损失及全部合理支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米哈游影铁公司经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依法享有《原神》游戏中所有美术素材及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原神》游戏曾获“2021年度最佳移动游戏”等多项荣誉,其用户数量庞大、知名度极高、影响力巨大。


本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使用《原神》游戏中的人物形象作为头像,并在其发布的文章中大量使用了《原神》游戏中的人物形象及相关美术素材,多篇文章阅读量达到10万以上。被告在其运营的“抽卡分析小工具”等应用程序中模仿《原神》游戏的登录界面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原神》游戏用户的抽卡数据及角色数据等数据信息。此外,被告亦在抖音、哔哩哔哩等多个平台上发布了与《原神》游戏相关的图片和视频,以及推广涉案小程序的视频。经原告函告后,被告仍未停止上述行为。对此,原告米哈游影铁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6.86万元。


三被告共同辩称,被告经营的公众号不会与《原神》官方公众号造成混淆,公众号中涉案文章是对《原神》游戏的介绍、引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此外,被告称涉案小程序中的“抽卡分析”界面为《原神》的官方页面,被告使用的数据来源于《原神》官方社区“米游社”,是由用户将相关代码复制粘贴至被告平台后形成的数据分析结果,原被告双方主体之间是用户关系而非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理情况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方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微信小程序、手机应用程序以及微博账号中大量使用《原神》游戏人物、武器等图片,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被告方通过运营介绍《原神》游戏的微信公众号并开发、运营专门针对《原神》游戏的小程序、APP,其经营范围及用户与原告高度重叠,应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方将《原神》作为涉案微信公众号即“原神创意工坊”的名称进行突出使用,并以《原神》作为文章标题发布广告,上述行为显然属于商业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商业合作、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此外,被告直接使用《原神》游戏登录界面作为其专门针对《原神》游戏开发的应用程序的界面,亦可产生《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混淆误认后果,故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认定为仿冒混淆行为。          


被告运营的“抽卡分析小工具”等涉案应用程序在获取《原神》游戏用户的游戏数据时并未对此进行任何提示并征得用户同意,而用户因为该应用登录界面与《原神》游戏登录界面相同,故很难意识到其游戏数据已被被告方获取。“抽卡分析”应用程序在获得用户数据后得出的分析结果与《原神》游戏中的分析数据相同,被告在宣传推广相关应用程序时亦宣称“原神最新的抽卡分析获取链接的方式已经更新”,因此,涉案应用程序不仅通过技术手段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并使用了《原神》游戏玩家的游戏数据,而且使游戏玩家无需登录《原神》游戏甚至无需安装《原神》游戏即可获得游戏数据分析结果,必然导致《原神》用户流量有所减少。因此,被告方运营的被诉侵权应用程序在未取得原告许可及征得《原神》游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获取相关游戏数据,并针对《原神》游戏产生了一定的替代效果,损害了原告基于运营《原神》游戏产生的合法权益和商业利益,同时对游戏用户数据安全造成影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定,涉案侵权行为由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及林某共同实施,张某为上述二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本案三被告均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