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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九层妖塔》遭遇版权尴尬

日期:2016-01-1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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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下霸唱起诉《九层妖塔》侵犯其作品的完整权,这使得卖出版权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进入公众的视线。

  随着时下文化市场上对"盗墓"题材的追捧,该题材的代表作品--"鬼吹灯"系列小说现已被改编为两部电影,并接连上映。两部电影《九层妖塔》《鬼吹灯之寻龙诀》都是改编自天下霸唱(原名张牧野)的小说,但天下霸唱却对两部改编作品表达了不同的评价:天下霸唱不仅亲自担任电影《鬼吹灯之寻龙诀》的编剧,还多次公开称赞电影制作团队;电影《九层妖塔》则遭遇相反的命运。近日,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获悉,天下霸唱已经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起诉《九层妖塔》的出品方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编剧陆川侵犯其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索赔100万元。

  《九层妖塔》被诉侵权

  据了解,2015年9月上映的电影《九层妖塔》,改编自天下霸唱的《鬼吹灯》小说系列第一部《精绝古城》。

  电影上映后,天下霸唱与电影出品方之间的"摩擦"一直不断。2015年10月20日,天下霸唱针对多家网站将其署名在编剧一栏中的做法,在其微博中发表声明,称他本人从未参加过《九层妖塔》的任何创作工作,也未收到过电影方要将他署名在编剧里的通知。10月26日,天下霸唱发表"严正声明",称他本人拥有鬼吹灯系列作品(1-8册)完整的著作人身权,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其本人许可不得肆意修改或改编上述作品,否则将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将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之后不久,天下霸唱委托律师对电影出品方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编剧陆川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

  据天下霸唱的代理律师王韵介绍,电影《九层妖塔》虽在片头部分标示"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但整部电影及宣传海报中并未出现原作者的笔名或原名,这构成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电影的出品方确实已经获得《精绝古城》的改编权,但电影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原著相差甚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的改动"的范围,已经严重歪曲、篡改了原著。

  王韵认为,改编是指在原作的基础上,利用原作的基本表达另行创作的一种行为;改编作品应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才构成改编。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的内容、观点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篡改"主要是指未经作者许可对作品进行修改,将作品进行实质性改变,违背了作品的本来意思。如果只是对作品作一定的改动、删节,但这种改动、删节尚未达到对作品的内容、观点进行歪曲、篡改的程度,尚未破坏作品的完整性,就不能认定构成侵犯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反之就能够认定侵权。

  原著作者如何维权

  转让了改编权,原作者对改编作品是否仍可置喙?许多改编自小说作品的影视剧作品受到过原著作者及粉丝的抨击。2015年出品的电视剧《岁月是朵两生花》就被不少书迷认为改编太过,原书作者大概都无法预知剧情。许多改编作品的原著有广泛的粉丝基础,这类改编就相应受到极大关注,改编好坏对原作者的声誉也会产生一定影响。据了解,天下霸唱提出维权的其中一个理由便是很多书迷看了电影《九层妖塔》后不满意,跑到天下霸唱的微博上留言抨击。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作品应该尊重作者原意,不能歪曲、篡改作品。但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并未具体规定何谓"歪曲、篡改",《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此规定为"有损于作者声誉"。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一般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程度较高,比如在法国,如果作者个人认为改编损害了自己的声誉,法院一般会支持其诉求。关于原作者对改编作品的权利问题,上海法院曾有一个判例。上世纪90年代,改编自樊祥达同名小说的电视剧《上海人在东京》的出品方受到樊祥达的起诉,樊祥达认为电视剧歪曲了他小说的本意,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支持樊祥达的请求。樊祥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王迁表示,他倾向于支持该案中原小说作者的诉求。

  "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不冲突,作者虽然转让了改编权或许可改编,仍然可以主张保护作品完整权这项著作人身权。"王迁认为,"但如果作者在对改编权进行转让或许可时已允许对方以特定方式改编,对方当然可以这么做。"

  王韵表示,他尚未看到天下霸唱与版权受让方签订的改编权转让合同,但推断双方签订的应该是笼统的著作财产权转让协议。王韵认为,除非改编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原作者放弃保护作品完整权,否则无法得出可以随意改编的结论。

  记者多次联系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与编剧陆川,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