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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植物新品种申请需具备的客观条件

日期:2023-03-06 来源:中国工程科技知识中心林业分中心 作者:马牧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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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The 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刊登了题为《阿尔及利亚和美国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体系》一文,其中关于阿尔及利亚植物新品种申请需具备的客观条件,介绍如下。


想要获得保护的植物品种必须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这4个条件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本文将从概念定义和评估方式2个方面对这些客观条件展开讨论。


1.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


阿尔及利亚的立法机构在第05-03号法的第28条中对新颖性的定义标准是:在本土,自申请提交之日起1年,或在国外不超过4年内,如“育种者未曾出售,未将其交给他人,或未同意在将该植物品种用于商业目或私人开发,则不认为该品种具有新颖性,木本或藤本的时限为不超过6年”。应当注意的是,巴黎《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中关于“新”的规定为:“如果育种者之前未同意将该品种的繁殖材料、营养繁殖材料或新品种出售给其他人,且未以开发该品种为目的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这些材料或作物,且在申请国家提交申请不超过1年,或在其他国家的提交日期不超过4年(木本或藤本不超过6年),那么该品种可被视为新品种……。”


对比这2个版本可以很明显看到,二者都认同在确认一个植物新品种是否具备失去“新颖性”时必须考虑到时间的因素,但二者的措辞有所不同,如果育种者没有通过售卖或授权植物品种以谋利,或没有通过第三方“获得”该品种,则阿尔及利亚立法机构认为该品种不属于新品种。必须指出的是,立法机构在法律文本中采用的“获得”一词具有出让该物的意思,因为立法者在“……或经其同意用于商业目的或自用……”的文本中将“新颖性”的条件限制为以盈利为主的商业目的,因此,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无偿转让的交付行为。比如赠与,因为这种行为并非以实现利润为目的。在法律条款上对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条件是有时间限制的,在阿尔及利亚境内,如果植物品种在交存日期前已被育种者搁置1年以上,则该品种将失去“新颖性”;如果在阿尔及利亚境外,这个期限为4年,木本或藤本的期限为6年。


2.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


立法机构根据第05-03号法第24条的规定,要求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应该具有特异性。该法的第3条中对特异性做出了定义,为了满足特异性条件,“该品种必须在特征上与官方目录中已登记的其他品种有所区别,这些特征可以是形态学特征或生理学特征。”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协定》第7条认为,如果一个植物新品种能够与在申请日已公开的其他任何植物品种明确区分,就可以认为该品种具有特异性。如果育种者就某“其他品种”已在任一国家提出保护申请,或是已在该国正式植物品种登记册上进行登记,则自提交申请之日起,只要申请已被接受并获得保护,或者已满足条件而在官方登记簿中注册登记,则该“其他品种”均被视为已公开存在。


3.植物品种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立法机构要求植物新品种必须满足第05-03号法第3条中列出的2个条件:1)一致性,指提交注册的品种必须在其已知特征的总和上保持一致;2)稳定性,指该品种在繁殖期间,其已知特征的总和必须保持稳定。


立法机构强调了05-03号法第29条文本中的上述条件,即主管当局为颁发植物所有权证书而应审查的条件。法国的法律体系认为,满足稳定性条件意味着无论该品种经过多少次繁殖,形成的植株应具有与原始植株相同的特征。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对稳定性条件的评估并不像与评估特异性和一致性条件那样有把握,通常如果品种具备一致性,即可被认为具备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