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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保障消费者权益

日期:2023-03-21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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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种子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关键。只有用自己的手攥紧中国种子,才能端稳中国饭碗,才能实现粮食安全。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点之一。依法严格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对于激励种业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春耕期间,正是种子购销旺季,也是假冒伪劣种子进入市场的高峰期。对此,提高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很重要。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张晰昕接受了CCTV农业农村频道《三农绿厅 总台发布》的采访。她表示,种业企业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遇到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维权时陷入被动局面。一起来看看她说了哪些要点吧~


用法律武器为种业知识产权护航


问:很多种业企业发现被侵权后,常常因为取证、收集、表述不规范,导致维权陷入被动的局面。对于种业企业的维权取证,有哪些建议?种业企业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进行维权?


01 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合理进行知识产权布局


种业企业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合理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根据研发成果的具体情况确定保护策略。如果研发成果适宜申请植物新品种或专利,就应该及时地申请。如果研发成果不宜披露,则可以考虑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02 设立专职法务人员


建议种业企业在法务部门中设立专职法务人员从事植物新品种及相关专利的申请及保护工作。避免在需要维权或面对侵权诉讼时再寻找法律顾问或律所进行救济的被动情况。专职法务人员对企业具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有条件全流程参与授权、确权、维权、应诉各环节,同时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在诉讼中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03 注重各流程资料的收集整理


建议种业企业在研发过程中,要注重各流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比如立项申请、调研报告、项目实施计划、试验报告、总结报告,甚至是审批表、会议纪要等等,都应当注意留存。今后如果遇到权属纠纷,这些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


04 利用高新技术手段预防举证困难


种业企业还可以利用高新技术手段来预防举证上的困难。比如,一些种业企业在植物新品种基因中添加特殊片段,或为植物新品种增加某些易于辨认的性状特征。这些特征虽不能给品种带来品质上的改变,但却能够作为识别该品种的有力依据,为举证提供便利。


05 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采取行动


种业企业在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采取行动,避免由于种子季节性因素造成取证困难的情况。在取证过程中,一般来讲,自行取证会有一定局限性。建议种业企业通过公证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如果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还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进行保全证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张晰昕说:“种子虽小,却关乎国计民生。我们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就是要保护育种者艰辛的付出,让他们有动力、有条件不断地培育良种,维护好我们国家的粮食安全,同时为我们的社会、我们的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粮食、蔬菜、水果,提供更赏心悦目的观赏植物,让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加幸福、美好。都说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应该做一个优良的封装,要牢牢地保护好这枚‘芯片’。我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也会做尽职尽责的守护者,守护好每一粒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