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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110》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日期:2022-01-20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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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110》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沪0107民初6621号


二审案号:(2020)沪73民终268号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聚力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看东方公司)


看东方公司与上海市公安局合作制作《东方110》栏目,约定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制作节目,看东方公司负责三级审片、提出修改意见等;看东方公司拥有该节目的知识产权,并向上海市公安局支付节目制作费等。聚力公司未经允许在其开发运营的“PP视频”网站播放《东方110》节目。看东方公司以翻页随机点播形式对其中13期节目进行了公证。后看东方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聚力公司在“PP视频”网站及手机应用中播放99期《东方110》节目,要求聚力公司在网站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22500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将节目母带与公证的13期节目进行比对,确认二者对应内容一致;公证网页播放列表显示,其余86期节目的播放时间、时长与节目母带对应期数的播放时间、时长一致;检索关键词“东方110”显示网站中存在611集相关视频。根据“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聚力公司作为涉案视频平台运营方,如对上述结论存有异议,可调取后台数据予以反驳,但其经法院释明仍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据此确认99期节目侵权的事实存在。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一审法院客观、全面地考量了以下因素:涉案作品系上海市公安局制作的法制类节目,资源具有不可复制性;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聚力公司作为视频平台运营方理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聚力公司通过插入广告盈利,侵权时间长达两年,侵权视频多达99期,侵权恶意明显。看东方公司与上海市公安局的合作协议显示,双方每年合作节目104期,看东方公司需支付制作费、稿费等310余万元。一审法院由此判断,看东方公司因侵权所受经济损失超过法定赔偿50万元的限额,遂全额支持了看东方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鉴于本案不涉及著作人身权,相应赔偿已使原告看东方公司获得充分救济,看东方公司未对手机应用的侵权情节进行公证,审理时已无法显示涉案手机应用的视频播放情况,故法院对看东方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聚力公司赔偿原告看东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22500元。


一审判决后,聚力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且涉案作品及相关主体均具有一定知名度,社会关注度高。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低成本、高收益、取证难度大、侵权损害难以计算的特点,给本案审理带来一定难度。在侵权视频数量较少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采取逐一公证取证的方式固定侵权事实。但本案涉及侵权视频数量巨大,如要求权利人逐一公证,无疑在经济和时间上都增加了诉讼成本、加大了取证压力。法院严格审查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后认为,公证视频的片头片尾表明了作品权属及相关侵权事实,公证证据的播放列表中显示出未公证视频与节目母带对应期数的播放时间、时长一致,搜索关键词显示网站存在海量相关视频,故而认定权利人采取翻页随机点播视频方式进行采样公证具有合理性,可以初步证明其主张,举证责任随之分配至被告。被告作为视频平台运营方,理应掌握后台数据,却未提出反驳证据。法院据此采用“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对全部被控侵权行为予以确认,为权利人维权取证难问题提供司法助力。在判赔金额方面,法院充分考量涉案作品的类型、性质及数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盈利特征、恶意程度,节目制作经济成本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限额之上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诉请,充分体现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


网络视频服务的飞速发展冲击着传统电视行业,吸引大量流量,带来监管难题。如果不加大保护力度,及时阻止知名电视节目被视频平台海量盗播的情况,将会对传统文化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给权利人造成极大损失。本案事实查明客观充分、法律适用灵活准确,为规范视频平台运营服务提供了司法指引,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也为类案审理提供了裁判思路。


本案入选“2020年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