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首次判决保护AI使用者著作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这是我国法院首次对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4日,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并已“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其小红书平台上。
2023年3月2日,刘某在其百家号“我是云开日出”上以《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为名的文章,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并未体现原告的水印。
李某认为,刘某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图片,并将其水印截去,该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图片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索赔损失5000元并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及判决
1.涉案图片属于美术作品
作品的要件包括:(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2)具有独创性;(3)具有一定表现形式;(4)属于智力成果。
涉案图片从外观上来看,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的的表现形式。
涉案人工智能并非通过搜索引擎调用现有图片,或将软件设计者遇着的各种要素进行排列组合,而是通过学习,积累能力和技能,根据人类输入的文字描述生成相应图片,代替人类画出线条并上色,将人类创意、构思进行有形呈现。原告的智力投入体现在: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参数、选定符合预期的图片、对选定图片的参数进一步调整等。因此,法院认定该画作属于原告的智力成果。
对于独创性的认定,法院认为,本案的涉案图片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其选择和安排。在生成第一张图片后,原告继续对提示词、参数进行修改调整,最终获得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因此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符合“独创性”要件。
此外,法院指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是否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生成图片,提出的需求与他人越具有差异性,对画面元素、布局构图描述越明确具体,越能体现出人的个性化表达。
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
2.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首先,在现行法律中,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
其次,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者既没有创作涉案图片的意愿,也没有预先设定后续生成的内容,并未参与到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中。其只是创作工具的生产者,其对创造人工智能模型的智力投入体现在对创作工具的生产上。因此,人工智能的设计者不是作者。
原告始终操控人工智能模型,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在此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是涉案图片的作者。
此外,法院还肯定了原告对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进行标注的行为,认为该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3.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构成侵权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使公众可以再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上传的图片中没有水印,也未能提供合法来源。法院结合原告主张和证据以及行业惯例,认定被告从原告的小红书账号下载涉案图片,并将水印截去后发布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最终,法院综合涉案图片情况及侵权使用情节,适用法定赔偿,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00元。
本案仍在上诉期内,双方是否会上诉,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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