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音乐作品《纳西情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涉音乐作品《纳西情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浙01民初213号
二审案号:(2020)浙民终301号
裁判要旨
基于企业营业利润影响因素的复杂性以及知识产权价值的无形性,在著作权案件中以侵权获利方式计算赔偿数额时,主要需依据权利人提交的侵权方获利证据,从侵权行为的具体样态出发,区分涉案知识产权要素创造的价值和不可归因于该要素的其他价值,在利润中析出专属于具体被侵权作品贡献的专有价值。但在著作权案件中,侵权获利的计算不仅是单纯的事实认定,而需叠加对难以量化的作品价值等因素的评估确定。因此,可在着重考虑给予权利人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从有利于维权、制止侵权等损害赔偿的预防功能角度,合理确定利润总额和利润贡献率。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百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百慕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宋城公司)、丽江茶马古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茶马公司)
百慕公司系涉案音乐作品《纳西情歌》独家被许可人。该作品创作完成后,由歌手陈思思演唱,在2012年文化部春晚、中央电视台《回声嘹亮》等栏目中均进行过表演,在百度音乐等网络音乐平台中的点击播放总量及下载量较大。宋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茶马公司打造以《丽江千古情》现场演出为代表的主题公园。自2014年丽江千古情景区开园以来,景区背景音乐以及《丽江千古情》演出第一幕《泸沽女儿国》中均较完整使用了《纳西情歌》。2019年1月,百慕公司以宋城公司、茶马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音乐作品、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宋城公司、百慕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杭州中院一审认为,宋城公司、茶马公司侵害了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但百慕公司以侵权获利方式计算的赔偿数额不能获得支持。在参考茶马公司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许可使用费的基础上,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25万元、合理费用为5万元。
百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应按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并要求宋城公司、茶马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61万元。
浙江高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宋城公司、茶马公司赔偿百慕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目前全国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单首音乐作品赔偿额最高的案件。法院在探索以侵权获利作为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时,灵活运用了计算与估算,使侵权获利更趋向于侵权作品实际给侵权人带来的获利。本案综合运用了调查取证、经济分析等制度和方法,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举证,提高了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充分弥补了权利人损失。本案对于赔偿依据以及计算方法的探索,更是充分体现了依法加大著作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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