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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招财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日期:2022-01-24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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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招财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京0101民初17226号


裁判要旨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对于相同的主题和题材,不同的作者若分别进行了独立的创造性劳动,则其产生的不同作品均应得到法律保护。民间存在流传已久的以猫求福求财的传统,也长期流传着人们创作的众多“招财猫”形象。但是,如果作者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显著的改变,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的“招财猫”形象,则该形象仍然构成新作品,法律应保护该作者的著作权,他人也不得擅自复制、发行该美术形象。


案情摘要


原告:吴某某、百利来礼品(深圳)有限公司(简称百利来公司)

 

被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工美集团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简称农行广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富力盈信大厦支行(简称农行富力盈信支行)

 

原告吴某某于2002-2003年期间创作完成了“招财猫”形象,与传统的招财猫形象相比,新形象的特点为整体造型圆胖,头顶一只耳朵呈深色,眼睛眯成下弯的细线,鼻子小巧,嘴巴呈波浪线,胡子短直,整个面部呈微笑表情,猫身蹲坐呈球状,前肢短小,未呈现明显的后肢造型。此后,吴某某在此基础上,变换猫身上的不同图案及猫前肢所持不同道具,制作了多款“招财猫”造型,并且陆续将多个造型进行了外观设计专利或著作权登记。吴某某将其“招财猫”形象著作权许可原告百利来公司使用,并授予其与作者共同诉讼维权的权利。后二原告发现被告农行广州分行及农行富力盈信支行销售的、由被告工美集团公司出品的“招财猫”尊享礼盒,擅自使用了上述“招财猫”形象,故将三被告诉至法院,主张其行为侵犯了吴某某对其权利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侵犯了二原告对其权利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要求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创作的“招财猫”形象虽沿用久已有之的名称,但与传统形象相比,造型上有较为突出的变化,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涉案“招财猫”尊享礼盒中使用的猫形象与涉案权利作品相比,除图案和道具等细节有所变化外,主要特征均相同,故三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据此判令三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工美集团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首先涉及为知名美术形象“招财猫”的确权问题。因“招财猫”形象来源于中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由来已久的以猫求福、求财的传统,且流传时间久、地域广,以至于人们普遍认为“招财猫”的美术形象自古有之,早已进入公有领域。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阐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根据该法理,针对相同的主题和题材,作者独立创作的不同作品均应受到法律保护。经过对大量文献记载、权利登记、实物影像等证据的梳理,法院发现“招财猫”形象在流传过程中多有变化,尤其原告所创作的涉案形象,较传统形象具有较为突出的变化,体现了作者独特的审美追求,故认定该形象构成作品,创作者对其享有著作权。

 

本案另一个问题是美术形象的实质性相似比对。拟人化的美术形象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搭配不同的服饰、动作、姿态等,故进行比对时,不能拘泥于整个画面及细节忠实的重现,而应关注具有独创性的特征性元素是否一致或相似,能否达到一定程度的替代和“辨识”效果。本案就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了认定和探索,可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