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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转播“CBA赛事节目”构成著作权侵权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日期:2023-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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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01民初5971号


当事人


原告: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宝迅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吴建礼。


审理经过


原告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篮联公司)与被告成都宝迅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宝迅球公司)、吴建礼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 6 月 2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篮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子皓、戎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宝迅球公司、吴建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中篮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成都宝迅球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首页及网站内针对2019-2020赛季CBA联赛赛事节目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2.成都宝迅球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成都宝迅球公司、吴建礼连带赔偿中篮联公司经济损失和为调查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200 万元(合理费用为公证费 1010 元);4.成都宝迅球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首页、APP首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消除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事实和理由: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协)是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CBA 联赛”)的所有权利拥有者,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赛事权利、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和商务推广权利等。中国篮协自 2017 年 6 月 30 日起授权中篮联公司独家开发、推广和经营 CBA 联赛的商业权利,包括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享有就 CBA 联赛全部赛事的知识产权的使用及许可第三方再使用的权利。首次授权期限为 10 年,授权有效期自 2017年 6 月 30 日至 2026-2027 年赛季 CBA 联赛结束之日第 70 日止。成都宝迅球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在其运营的雨燕网站(tv.yuyantv.cn)网站首页中以同步直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2019-2020 赛季 CBA 联赛赛事节目:辽宁 VS 广东。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是具有独创性的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成都宝迅球公司非法向公众提供上述比赛的直播服务,侵犯了中篮联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享有的向公众传播的相关权利。成都宝迅球公司在网站首页直播 CBA 联赛赛事节目,利用中篮联公司的资源吸引大量用户资源,是恶意的搭便车行为,成都宝迅球公司的“掐尖”行为非法攫取 CBA 联赛赛事节目的商业竞争利益,损害了体育赛事转播授权领域正当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成都宝迅球公司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中篮联公司的权利,侵权情节严重。吴建礼作为成都宝迅球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与成都宝迅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中篮联公司明确成都宝迅球公司实施的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同一行为,主张优先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同时明确保护的作品为“2019-2020 赛季 CBA 联赛总决赛 辽宁 VS 广东 公用信号视频”承载的连续画面,成都宝迅球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对该节目享有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成都宝迅球公司、吴建礼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经审理查明:


一、与权利相关的事实


中国篮协系经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球协会章程》(2017年2月版)中规定, “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级篮球协会及其他行业篮球协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主办的各项赛事及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赛事权利、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和商务推广权利,属本会所有,并可根据需要自行行使或以适当方式授权他方行使上述权利”。


中国篮协出具的《CBA 联赛授权书》及《CBA 联赛授权书补充说明》载明, 中国篮协于2017年6月30日与中篮联公司签署了《CBA 联赛商业权利授权协议》,授权中篮联公司独家开发、 推广和经营 CBA 联赛的商业权利,前述商业权利包括中篮联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享有就 CBA 联赛全部赛事知识产权的使 用及许可第三方再使用的权利。首次授权期限为10年,自2017年6月 30日至 2026-2027 赛季 CBA 联赛结束之日第70日止。中国篮协不得在协议期内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利用或使用商业权利。


《2019-2020 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官方手册》记载,CBA联赛的授权及管理机构为中国篮协,中国篮协依法拥有 CBA 联赛竞赛、商务等所有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同意CBA联赛授权的批复》,自2017年 6 月 30日起, 中国篮协兹授权中篮联公司,在授权协议约定范围内独家开发、推广和经营 CBA 联赛商业权利,并作为办赛机构的承接主体全面行使 CBA 联赛办赛的权利,包括负责联赛常规赛、季后赛、总决赛、全明星周末等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2019-2020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公用信号制作手册》共计61页,内容包括制作原则、机位布置图、技术要求、规范化制作、流程、PQC-质量监控中心。其中,制作原则的总原则为源于赛事,高于赛事;具体的制作原则为:摄像原则(自主组织镜头语言,发挥创造能力,捕捉关键画面,挖掘球员的拼搏精神和人性光辉,情绪饱满,突出重点,运用电视艺术表达运动信息);切换原则(利用技统,阅读比赛,构建逻辑提炼重点,正确展现攻防矛盾,理解和表达技战术意图,使用电视艺术手段进行故事化与戏剧性创作);回放原则(解惑答疑,渲染情绪,图解技战术,表现细节,放大运动之美,叙事与讲故事,蒙太奇效果,集合比赛精华);字幕原则(遵守字幕流程,体现准确性、及时性、专业性,增加虚拟字幕,体现转播相较于现场的区别… … 融字幕、音效、解说等元素为一体,发挥组合作用,实现1+1+1>3的效果); 岗位职责:制作人职责(根据个人对赛事转播的理解,赛事特点、规模以及赛事的级别,提出信号制作或转播计划,提炼重点,总结比赛);导播职责(基于对赛事的理解… … 使用故事化和戏剧化创作手段 … … 发挥在画面选择和气氛营造上的选择权和主动性);摄像职责(具备主动性创作意识,预判赛事进程… … 主动捕捉赛事重点关键画面);回放职责(表现细节,展现情绪,图解技战术,运用镜头语言凸显赛事精彩性与故事性);字幕导演职责(利用数据推动比赛讲故事,字幕和解说、音效等元素的创造性融合);现场导演职责(对现场意外情况进行预判并传达); 拍摄要素:关注焦点、矛盾点、情绪点。机位布置图显示总决赛有18个机位。赛前制作切换脚本的准备:制作手册提示性的建议制作者准备个性化切换脚本,并给出了一些赛前仪式性活动的示例。制作手册还强调具体操作过程中可根据赛事的特点,参赛球员、教练的性格特点,比赛场馆的特点等因素调整脚本中的镜头选择。


“2019-2020 赛季 CBA 联赛总决赛辽宁 VS 广东” 公用信号视频显示“版权所有 2019-2020 中国篮球协会”。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成都宝迅球公司成立于 2020年3月11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20年7月17日股东由夏彤变更为吴建礼。


2020年8月13日,上官凯云登入 http://tv.yuyantv.cn/ ,显示为雨燕直播网站,点击首页下方公安备案号,链接至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的联网备案信息,显示网站的开办者为成都宝迅球公司,联网备案时间 2020年6月24日。该网站发布的《雨燕直播服务协议》中载明“ 成都宝迅球公司及关联方(简称雨燕直播)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为用户提供服务… … 雨燕直播是指开发、运营雨燕直播平台及相关服务的权利人;雨燕直播平台是指向用户提供信息分享、讨论交流的平台;用户是指使用雨燕直播相关服务的使用人;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是指雨燕直播向用户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媒体、互联网增值、互动娱乐、电子商务和广告、 社交等产品及服务… … 雨燕直播平台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均 属雨燕直播”。该网页首页“热门” 正在播放广东 VS 辽宁 CBA 球赛,主播“财爷粤语直播”;“ 篮球”栏下有8月13日广东 VS 辽 宁 CBA 的赛事时间表(20:00)以及相应主播,财爷(粤语)、十三月、狐狸、小心心、上官带刀、金克丝、芒果解说等多个主 播在其直播间对该赛事进行直播;“ 榜单” 栏下,财爷(粤语)位于主播排行榜第一和主播晋升榜第二;“ 下载APP” 栏下提供了手 机 APP 下载二维码 。上官凯云对上述过程通过司法联盟链  legalXchain 区块链进行取证并取得《IP360 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取证时间为 2020年8月13日 20:20:10-22:07:19。


中篮联公司于 2022年2月16 日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其使用电子证据保管平台取证功能所固定的取证过程及结果办理公证,该公证处出具(2022)京方圆经证字第 1960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上官凯云登录 IP360 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取得的电子证据存在且未被篡改。中篮联公司支付公证费 1010 元。


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事实


2021年8月5日,微博显示“CBA” 阅读 68.8 亿,讨论241.9万。2020 年8月20日,中国体育报报道《收视率和赞助商连创新高 CBA 联赛品牌价值稳中有升》。


CBA 联赛获得 2020 金曈奖、PR 与品牌建设组企业品牌传播铜奖、第 20 届 IAI 国际广告奖,以及 2019 体育大生意年度评选的最佳体育商业赛事、2020 体育大生意年度评选的年度体育产业事件、2021体育大生意年度评选的最佳体育商业赛事。


中篮联公司分别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腾讯公司)、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视讯)、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签订《赛事视频转播协议》,约定中篮联公司分别授予腾讯公司、咪咕视讯、优酷公司在协议期内非排他地享有在中国大陆境内为用户提供赛事视频的权利,2019/2020 赛季转播费均为1.7亿元。腾讯公司、咪咕视讯、优酷公司均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转播费。


中篮联公司陈述 2019/2020 赛季一共476场比赛,总决赛的热度和商业价值远高于一般比赛,总决赛只有3场,是整个赛事的核心利益,应按单场赛事费用的6倍计算。以上事实,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国篮球协会章程》《CBA 联赛授权书》《CBA 联赛授权书补充说明》《2019-2020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官方手册》《2019-2020 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公用信号制作手册》、IP360 取证数据保全证书、(2022)京方圆经证字第1960 号公证书、《赛事视频转播协议》、发票、 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8月13日且无证据证明该场赛事直播节目结束后被诉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故本案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 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中国篮协是受国家体育总局主管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依据《中国篮球协会章程》的规定,拥有其主办的 CBA 篮球赛事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所有权利。中国篮协授权中篮 联公司独占享有 CBA 联赛全部赛事知识产权的使用及许可第三方再使用的权利,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中篮联公司通过区块链及公证取证的证据显示,在成都宝迅球公司在其作为备案主体运营的雨燕直播网站上有多个直播间对涉案赛事节目进行直播。在成都宝迅球公司未出庭答辩且未举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成都宝迅球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赛事节目的性质;2.涉案被诉行为的定性;3. 民事责任的承担。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一、涉案赛事节目的性质


中篮联公司在本案中明确其请求保护的涉案赛事节目内容为涉案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并主张涉案赛事节目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 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某种方式传播的作品 ”。可见,认定某一客体是否构成类电作品,既要考虑 相关作品是否满足作品的基本属性,即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 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是否具有独创性;还要考虑相关作品是否 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连续画面。


1.涉案体育赛事直播是否满足类电作品独创性要求


涉案赛事节目是极具观赏性和对抗性的篮球赛事,具有统一的竞赛规则,区别于经过艺术加工后的电影作品,属于纪实类作品。该类作品来源于实际发生的事件和画面,创造性劳动主要体现在如何在各种现实素材中进行选择并加以运用。本案中,第一,涉案赛事节目在制作前进行了充分的摄制准备,安排了18个机位,在 CBA 联赛公用信号制作手册中对摄制场景、拍摄范围、机位定点以及灯光音效等进行了安排,制作赛事节目所具备的客观条件为制作者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选择空间;第二,现场拍摄时,每个机位都需要摄影师发挥自身的创造力,多角度捕捉比赛进程中的精彩镜头,拍摄新颖的画面,组织画面构图等,拍摄采集时需要对镜头定焦、拍摄视角、现场氛围等进行选择和判断,为了全方位捕捉现场精彩画面,需要进行多镜头分工配合,拍摄内容亦具有较大选择空间;第三,加工剪辑时,为向观众传递比赛的现场感,呈现篮球竞技的对抗性、故事性,制作者运用包括数字遥感等技术在内的多种计算机程序,对不同摄像机采集后的赛事视听内容进行选择、加工和剪辑。上述制作过程必然要求主创人员根据创作意图和对赛事节目制作播出要求的理解作出一系列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反映了制作者的独特构思,具有智力创造性,故涉案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符合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2.涉案赛事节目是否满足类电作品“ 摄制在一定介质上” 的要求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关于类电作品“ 摄制在一定介质上” 的要求,其目的在于将被摄制的对象与摄制后的表达进行区分,其意义在于摄制者能够证明作品的存在,并据以对作品进行复制传播。就本案而言,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由制作者通过不同摄像机对被摄制对象采集拍摄后进行选择、加工、剪辑及对外实时传送, 实质上就是选择、固定并传输赛事节目内容的过程,否则直播观 众将无从感知和欣赏赛事节目。因此,涉案篮球赛事在网络上传播的事实足以证明其已经通过数字信息技术在相关介质上加以固定并进行复制和传播,满足了“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


综上,涉案赛事节目符合类电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作品予以保护。


二、涉案被诉行为的定性


中篮联公司主张成都宝迅球公司通过网络向公众同步转播正在直播的涉案赛事节目的行为侵害了其对该节目享有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 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是为作品的著作权人设置的兜底权利条款,但应符合以下适用要求:一 是被诉侵权行为不能纳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十六)项的保护范围;二是对被诉侵权行为予以制止的必要性。 本案中,通过网络向公众同步转播正在直播的涉案赛事节目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十六)项的保护范围; 同时,若被诉行为不予制止,将严重影响中篮联公司在网络环境下正常行使涉案赛事节目的权利,且对涉案赛事节目提供著作权保护,并不会导致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重大利益失衡,故本案存在适用兜底权利条款对被诉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本院对中篮联公司关于成都宝迅球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对该节目享有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的主张予以支持。


本案中,中篮联公司针对成都宝迅球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同步转播正在直播的涉案赛事节目的行为同时提出侵犯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主张。一般而言,在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仅起补充保护作用。 在涉案行为不能被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况下,互联网市场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本案已经认定成都宝迅球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前提下,对中篮联公司主张被诉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已无处理和认定之必要。


三、 民事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 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著作权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侵害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 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因中篮联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仅为 2020年8月13日当天雨燕直播网站发生的对赛事直播节目的转播行为, 中篮联公司未主张也未举证证明还存在直播回放的持续侵权行为,故就已结束的转播行为, 已无再判令停止侵权的必要。在直播结束后,也无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对中篮联公司造成了持续至今仍需消除的不良影响。故本院对中篮联公司关于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主张不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中篮联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并参照 2019/2020 赛季授权费、总决赛的热度和商业价值、成都宝迅球公司的主观恶意和严重侵权情节等因素确认赔偿金额。本院综合考虑中篮联公司许可使用费、涉案单场 CBA 联赛的商业价值、被诉侵权行为性质、 情节,以及中篮联公司为本案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成都宝迅球公司赔偿中篮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5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吴建礼作为成都宝迅球公司的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对成都宝迅球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 七)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 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宝迅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50 万元;


二、被告吴建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被告成都宝迅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建礼负担 16000元。公告费(以实际支付为准)由被告成都宝迅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建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 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 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陈     红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酏 芯


人 民 陪 审 员      朱 学 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郭     凡


书     记     员      何 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