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标保护机制迈出重要一步
山东大学法学院 王笑冰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相继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并确定一批地方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这些举措标志着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统一申请、统一受理平台已正式建立,表明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整合开始有了实质性的行动。
地理标志保护的整合与统一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目标是实现地理标志的统一受理渠道、统一审查标准、统一发布公告、统一专用标志和统一保护监管。要实现上述目标,基本前提是实现职权归口的统一,然后再从易到难、由表及里,循序渐进地推进技术应用、规则解释、立法设计和指导理念的整合统一。在我国最近一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保护的职权统一具体归口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实现地理标志保护整合提供了前提。实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统一是难度最小的技术性工作,但意义重大,为地理标志保护改革指明了方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同时为地理标志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提供了政策法规查阅、通知公告、网上申请等服务。这进一步表明,保护体系的整合统一已确定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方向。
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发布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的启动,也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地理标志具有明显的支农效应,是发展地域特色经济的重要抓手,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如果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不能有效整合,就无法消除地理标志申报人和使用人对地理标志保护效力的疑惑,无法克服多重申报的焦虑,不利于充分发挥地理标志的效用。新的专用标志的发布和电子受理平台的启动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公众的这种困惑,同时也为申报人、使用人提供了更为简便快捷的申报和使用渠道,大大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整合与统一是新时代地理标志保护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新的专用标志的发布与电子受理平台的启动是迈向这一目标的重要起步。未来任务更加艰巨复杂,不仅事关对具体规则的整合,更涉及对深层次的立法理念的取舍协调。
立法理念的选择是制度设计的依据,涉及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问题。从现状来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作为专门保护制度在我国已运行二十年,商标保护亦已存续近二十载。两种制度模式的立法理念明显有别。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强调产品质量、特征与产地条件的客观因果联系,商标保护则倾向于对标记之地域性声誉的保护。二者保护的依据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彼此之间可能会重叠,但不应产生冲突。专门保护应当依循产品与产地客观因果关系之有无作为确权依据,商标保护应当充分遵循商标保护的理念——声誉保护,也就是依据消费者对标记的主观认知来确认商标权,二者应是配合和补充关系。
立法理念选择决定了具体制度规则的设计整合。专门制度下的地理标志确权需要对产品与产地客观因果关系作出审查确认,并以此作为地理标志使用和保护的规范依据;而商标保护应基于消费者认知对地理标志进行审查确权,并适用商标制度规范为其提供商标保护。不同的立法理念决定了专门制度与商标保护具有不同的规范逻辑,如何使二者协调,以充分落实地理标志的统一受理渠道、统一审查标准、统一发布公告、统一专用标志和统一保护监管,依然是个需要深入分析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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