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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槟CHAMPAGNE”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认驰案

日期:2023-09-19 来源: 知识产权家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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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20)京73民初371号


裁判要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驰名认定需要考虑集体商标“表明使用者成员资格”的特性,以及权利标记注册前长期作为地理标志使用的情况。使用权利标记所积累的商誉以及权利标记作为地理标志受保护的情况,均可证明权利标记的知名度。


案情介绍


原告: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简称香槟酒委员会)


被告:广州市雪蕾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雪蕾公司)、北京雅丽莎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雅丽莎迪公司)


原告香槟酒委员会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享有第11127266号“Champagne”、第11127267号“香槟”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香槟酒委员会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广州雪蕾公司和北京雅丽莎迪公司,认为两被告在香水商品上使用“香槟人生/Champagne Life”标识的行为,侵犯其“香槟”和“Champagne”两个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有关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涉及的“香槟”“Champagne”两个注册商标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在认定其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其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特殊属性。无论是集体商标用于表明使用者成员资格的标志,还是地理标志体现产区特性及荣誉,都可以延续到“香槟”“Champagne”两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上。香槟酒委员会作为“香槟champagne”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利人,以及宣传、推广并保护香槟(Champagne)酒的相关权益主体,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所享有的第11127266号“Champagne”及第11127267号“香槟”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经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程度。广州雪蕾公司生产、北京雅丽莎迪公司销售的香水商品上标注有“Champagne Life”“香槟人生”标识,构成对香槟酒委员会上述驰名商标的摹仿,该种使用会导致香槟酒委员会的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减弱,淡化香槟酒委员会的驰名商标与葡萄酒商品的对应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广州雪蕾公司的不侵权抗辩,法院认为,首先,广州雪蕾公司将“Champagne Life”“香槟人生”直接附着在被诉侵权商品瓶身及包装盒上,尤其是在其正面中间位置突出使用了“Champagne Life”,足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故其非商标性使用抗辩事由不成立。其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香槟/Champagne”已经成为“起泡葡萄酒”商品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其正当使用抗辩事由不成立。第三,综合考虑香槟酒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香槟/Champagne”商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在葡萄酒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葡萄酒商品与香水商品类别跨度并不大,被诉侵权商品在两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内,且被诉侵权标识与两注册商标标志高度近似。在此情况下,当相关公众看到香水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时,足以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两驰名注册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两驰名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因此,广州雪蕾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已经误导公众,致使香槟酒委员会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北京雅丽莎迪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法院认为,考虑到雅丽莎迪公司能够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为广州雪蕾公司,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停止侵害行为和支付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香槟”“Champagne”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广州雪蕾公司停止生产标有“Champagne Life”“香槟人生”的香水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万元;被告北京雅丽莎迪公司停止销售标有“Champagne Life”“香槟人生”的香水商品,支付原告合理开支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驰名认定和跨类保护的民事案件。涉案“香槟/Champagne”标志的权利人香槟酒委员会一直根据中国有关立法贯彻着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香槟/Champagne”先是作为地理标志在我国受到保护,后又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本案中,原告的权利标记是两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33类“葡萄酒”,而被告标记使用的商品是“香水”,故对于原告权利标记的驰名认定决定着对被告侵权行为的定性。在法律未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与其他类型的商标一样,由《商标法》统一调整,在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时,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跨类保护。本案法院在认定“香槟/Champagne”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时,不仅考虑了集体标志的特殊性,还充分考虑了权利标记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情况,并将其延续到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上,这对于同类案件处理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也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对于该类标记双轨保护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