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政策滞后 导致中国杂交水稻知识产权遭受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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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段时间,湖南省杂交水稻研究中心产业发展处副处长李莉收到不少来自世界各地的邮件,纷纷希望和中心进行学术交流。而一度停滞的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资助培训也准备再次启动。
然而,一个新的事实却为人忽视:我国杂交水稻在国际上的发展形势已发生深刻变化。印度、越南、美国等国,国际水稻研究机构等国际组织和拜尔、杜邦先锋等国际大型种业跨国公司,都已开展了多年的杂交水稻育种和应用研究。
而我国的杂交水稻新品种要想在国外申请品种权,至今没有一条畅通的正规渠道。袁隆平在一次会议上强调:“如果我们的杂交水稻再不‘走出去’,少则5年,多则10年,他们将很可能超越我们。”
我国杂交水稻国际开发形势严峻
“未来5年到10年,我国杂交水稻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或将被动摇。”湖南省农业厅国际合作处处长何厚军介绍,我国杂交水稻的早期推广根本就没在意国际知识产权问题,除转让给美国外,还多次被联合国粮农组织定为解决其他国家粮食短缺问题的首选战略措施,从而被无偿推广。
湖南省杂交水稻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万宜珍坦言,就杂交水稻种子资源而言,不论是三系杂交稻还是两系杂交稻,国外实际上已经获得基本的遗传资源;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来说,未来几年,完全有可能开发出适合各地应用的优良杂交水稻组合。
万宜珍在与别人合著的论文《杂交水稻国际推广的现状与策略》中指出,目前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实现了杂交水稻商业化生产应用。现在,除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推广杂交水稻的面积已超过300万公顷。
以美国为例,2000年,美国的水稻技术公司育成第一个三系杂交水稻组合(XL6),在美国南部商业化应用。此后,其发展速度明显加快,2003年种植2万公顷,2009年已经发展到33万公顷。
此外,杜邦先锋、先正达、拜尔等跨国公司和印度、菲律宾等国的私营国际性公司也开始在东南亚等国家积极进行市场战略性布局,已有一些杂交水稻品种通过当地试验,获得了品种审定,已经或正在进入商业化应用。
同时,我国杂交水稻高级人才流失现象非常严重,也造成我国杂交水稻知识产权被国外盗用。据何厚军介绍,袁隆平9名弟子,其中有6名已经被国外聘请去当地进行研究。而他们的研究成果一旦成功,则会以国外品牌的名义占领世界市场。
进出口政策竟致“种中国稻侵外国权”
“中国把大量的杂交水稻新品种卖到了国外,而又没有申请当地国的基因保护,当地国的企业甚至个人就有可能把这些新品种稍加改良,以自己的名义保护起来,成为他们的知识产权,导致‘种中国稻侵外国权’的问题。”万宜珍说。
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5月,外国企业或个人向我国农业部提交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就有444项。仅日本,就在中国提出了9个水稻新品种保护申请。
近年来,我国一些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积极寻求开展国际合作和国际市场拓展,但经过多年实践探索表明,效果很不理想。究其原因,阻碍杂交水稻国际推广的最大障碍因素仍然是国家杂交水稻种子进出口政策限制。
据湖南省农业厅种子管理局党委书记邹吉良介绍,就出口国而言,我国对杂交水稻种子的出口有着非常严格的政策性限制。如原来的政策规定:杂交水稻亲本种子,禁止出口;两系杂交水稻杂种种子,不准出口,而三系杂交水稻杂种种子,通过国内品种审定5年后方可出口。
后来,我国农业部对这一政策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修改后的政策规定:允许出口国内已审定3年的三系杂交水稻和已审定5年的两系杂交水稻的杂交种子;允许出口三系杂交水稻不育系和恢复系种子,以用于国外生产制种;不允许三系杂交水稻保持系和两系杂交水稻亲本出境。
“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刚刚突破亩产900公斤的‘Y两优2号’超级杂交稻种子要想在国外申请新物种品种权,至少要等5年,而按照目前国际杂交水稻的发展速度来看,5年后国外很可能已经开发出适合各地应用的优良杂交水稻组合。”万宜珍说。
“我国出台的‘严出宽进’的杂交水稻出口政策是为了保护我国杂交水稻的专利资源,但现实情况是,这种政策已经导致国外杂交水稻的知识产权对我国合法权益的侵蚀。”何厚军认为。
杂交水稻技术应“保护中开放、开放中保护”
我国现有的一些杂交水稻品种及其亲本资源,经各种不明途径,已流失到国外。这些资源因未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和登记,属非法出境,很难在境外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直接导致了我国种子资源的流失。业内人士建议,在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应对我国目前的杂交水稻出口政策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副巡视员贺青认为,我国应制定杂交水稻“走出去”知识产权保护的全方位战略,规范杂交水稻“走出去”制度,调整目前公司或企业小规模的个体战略计划,形成行业合力,借助现有的国际影响力,提升我国杂交水稻技术和杂交水稻品种的知识产权占有量,加快我国杂交水稻“走出去”的步伐,做到“开放中求保护,保护中求双赢”。
何厚军表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使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保护先进技术不被开发和利用。应充分利用我国杂交水稻的知识产权,使其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商业和经济价值,为国家创造财富。
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邓华凤建议,我国应修订现有不适应国际发展的政策与法规,包括允许出口杂交水稻杂种种子、采取有保留和有区别的原则允许有条件出口杂交水稻亲本种子、允许普通亲本种质资源的出口等。
建立和完善我国杂交水稻技术对外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国际技术推广地的知识产权制度研究,严格杂交水稻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我国杂交水稻技术的权益,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国际范围内的杂交水稻品种、专利等知识产权监控及保护机制。(记者 周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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