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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在瑞士起诉中国酱油企业

日期:2009-03-06 来源:新民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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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立体商标”

  新民网记者昨从知情人士获悉,大名鼎鼎的雀巢公司正式与中国酱油企业——几家广东省开平市食品生产厂家“开战”了:日前,雀巢公司正式在瑞士起诉味事达等中国企业,称雀巢在食用调味品上享有注册号为G640537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味事达等企业在酱油等产品上使用与该商标近似的棕色方形瓶包装,侵犯了其商标权。

  记者昨日就此事采访味事达等当事企业,相关负责人笑称:“现在已进入司法程序,我们当事企业不好对媒体说什么,要不然会成为呈堂证供的”。

  据广东省开平市食品行业协会提供的信息,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内地调味品行业使用棕色方形瓶作为其产品包装的企业约在上百家左右,棕色方形瓶早就是调味品行业中高端酱油的常用包装。除上述被投诉或警告的5家企业外,仅开平市就有28家规模以上企业在生产使用棕色方形瓶包装的味极鲜等酱油。

  其中,味事达生产的酱油从1983年开始沿用该包装,1991年就为使用方形瓶的瓶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雀巢公司则称,G640537号立体商标是由JuliusMaggi先生设计的,这一瓶型被雀巢公司沿用了100多年。2007年6月11日,中国商标评审委完成复审作出决定,认为“该商标的三维标志通常会被消费者认为是商品的容器,本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但雀巢公司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提供了大量使用证据,足以证明该标志已经起到了区分来源的作用,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给予初步审定,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注册局进行了公告。

  孰是孰非暂且不论,大家感兴趣的是:鼎鼎有名的国际大牌雀巢公司,怎么就因一个瓶子“动了气”?

  “利益的驱使吧”,一位业内人士脱口而出。据他称,味事达等酱油厂家已严重威胁了雀巢的市场,尤其是味事达的拳头产品——棕色立体方形瓶包装的味事达牌味极鲜酱油。

  数据为证,上海、武汉等地几家超市负责酱油采购的买手昨天对记者称,“味事达牌”味极鲜方瓶装酱油连续5年在总体的方瓶包装酱油市场中,销售金额及数量的占有率均为第一。这与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曾经的调查“不谋而合”:该公司调查结果显示,2001年——2003年,味事达使用棕色方瓶的“味极鲜”酱油销售额每年都达到上亿元,市场占有率远远超过了雀巢公司。

  雀巢在瑞士起诉可谓“用心良苦”。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知识产权部主任张志峰称,雀巢在瑞士起诉,无非是增加中国企业参加诉讼的难度。

  据张志峰称,去瑞士诉讼,聘请当地律师的费用很大,而如果中国企业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在雀巢公司取得商标权之前,就已经在使用这种立体方形瓶,享有在先权利,则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此外,包括所有使用这种包装瓶的企业都可直接在国内启动商标撤销程序,涉案商标被撤销了,雀巢公司也就没有了权利基础,考虑这几点,他认为中国企业对雀巢的起诉可以“不予理会”。

  张志峰表示,如果中国这些企业愿意去瑞士参与诉讼,“胜诉的几率还是很大的,该商标具有功能性、是通用的包装是抗辩的理由之一”。而依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瑞士法院没有该案的管辖权。即使雀巢公司在瑞士胜诉,该判决在中国也不生效。

  “但是我认为中国企业要吸取这次的教训,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需要加强,即如果是某一企业独特的文字、图形、包装等,要尽快申请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同时要积极关注本领域内商标注册公告的信息。”张志峰称。(新民网 张晓华)

  附:雀巢立体方形瓶“中国恩怨录”

  雀巢公司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通过香港向大陆出口使用该瓶子包装的“美极”鲜味汁产品。1992年,雀巢公司在中国成立了东莞美极有限公司,“雀巢牌”立体方形瓶从那时起进入中国市场。

  据了解,为争取立体方形瓶的“私权”,雀巢公司曾三度向中国商标局申请“立体商标”。

  1995年2月9日,雀巢公司在瑞士取得商标基础注册,1995年7月27日,该商标取得国际注册,并申请指定了多个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包括中国。中国当时对其作出了最终驳回裁定(对于立体商标的国际注册,比较多的国家都是根据本国情况而定,国内若没有相关产业,可能会核准,若有的话一般是驳回申请)。

  2002年3月14日雀巢公司再次向中国提出立体商标国际领土延伸后期指定,2002年11月27日国家商标局再次驳回了该商标申请。

  2003年1月14日,雀巢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2007年6月11日,商标评审委完成复审作出决定,认为“该商标的三维标志通常会被消费者认为是商品的容器,本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但雀巢公司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提供了大量使用证据,足以证明该标志已经起到了区分来源的作用,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给予初步审定,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注册局进行公告。

  由于中国商标主管部门对此类公告一直不用中文在国内公告,而国内企业也很少关注国际公告,该商标异议期满便顺利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3018类似群组“食品香料”商品上。

  2008年10月,雀巢公司向味事达、广中皇两家公司发出警告函,并向开平市工商局投诉同是开平市的民丰、味香皇、和味香三家企业,要求这些企业停止侵权,销毁涉嫌侵权物品。

  日前,雀巢公司正式在瑞士起诉味事达等中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