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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法终审判决“白象”被侵案胜诉

日期:2009-02-20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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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白象”商标被侵权引发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诉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终于有了结果。2008年1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与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白象”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

  2007年初,白象粉丝上市。 同年9月,有媒体报道四川白家方便粉丝借“外观专利权”侵权为由,状告以生产“白象”方便面为主的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推出的“白象”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造成白家粉丝重大经济损失,向白象索赔人民币500万。

  “白象”以白家不符合专利权的授予条件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白家的四项专利。2008年7月,白家所提起的白象侵犯其专利权的专利,全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

  2007年10月,白象公司代理人在郑州一超市购买到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家”方便粉丝,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的为“白家”字样的商标。此后,白象集团还在其他商场、超市见到同类标有“白家”字样且包装设计与“白象”方便面极为近似的方便粉丝。

  白象认为白家方便粉丝上所使用的商标侵犯了白象的“商标注册专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经过一、二审后,法院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两个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班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2008年1月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组成了合议庭,于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