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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点校古籍的著作权疑云

日期:2010-07-29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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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誉为“新中国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的点校本“二十五史”(《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引发了一场著作权纠纷。近日,中华书局起诉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王)侵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引起出版界、学术界和法律界的关注。该案中,对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古籍进行点校整理的作品,如何确认其著作权主体、如何认定侵权以及如何确定赔偿范围等问题,引起了各方的激烈讨论。
  原告:侵犯著作权要求赔偿400余万元
  中华书局法务部主任任海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1959年到1978年间,中华书局投入巨大成本并克服种种困难,对从《史记》到《明史》的24种纪传体正史(即《二十四史》)以及《清史稿》进行全面系统的整理,并陆续付诸出版。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出版发行,被誉为“新中国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同时上述作品也日益成为学术界的品牌著作和读者心目中的权威范本。

  据了解,中华书局经读者举报,发现汉王发行的《汉王电纸书D20国学版》涉嫌侵权。经比对发现,《汉王电纸书D20国学版》中收录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
  中华书局认为,汉王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制作发行的作品中收录中华书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取报酬权等权利。因此,将汉王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停止制作发行含有原告点校本内容的《汉王电纸书D20国学版》,在媒体上登载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中华书局经济损失91万余元。因后来发现侵权行为涉及4种汉王电纸书产品,故累计赔偿400余万元。
  被告:已付40万元版权使费用
  作为被告方,汉王表示,《汉王电纸书D20国学版》产品中没有预装中华书局的点校史籍,对方提出争议的作品是《汉王电纸书D20国学版》中预装的国学公司出版发行的《国学备要》,《国学备要》中收录了280种国学作品,其中包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汉王与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学公司)于2008年签订版权授权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国学公司将其自行整理、制作并享有著作权的国学电子出版物《国学备要》授权汉王预装到电纸书产品中。同时,汉王根据协议约定,按照每套作品50元的价格,向国学公司支付了版权使用费,并已先后支付40万元版权使用费。
  据悉,与汉王合作的国学公司,是一家国内知名的专业从事古籍数字化研究开发、古籍整理与出版、国学电子出版物研制的企业。
  焦点一 点校古籍是否享有著作权 
  专家:点校工作也是创造性劳动
  《二十四史》和《清史稿》,都已经超过法律的保护期限,成为人人皆可免费用之的公共财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人使用上述作品,无需再经过作者后人的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而可以合法使用。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上述作品内容可以随意使用了呢?
  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就首先要知道我们现在看到的关于《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与原稿的关系。
  众所周知,古文与现代汉语在语言规则上大有差距,对于我们阅读会造成极大阻碍。因此,现在看到的古籍文本,一般来说都是经过点校的,也就是经过一定整理的文稿。本案中涉案作品就属此类。而对于加了标点,经过整理的古籍能否产生新的著作权则是本案中中华书局能否主张权利的关键。
  “著作权法的宗旨就是保护创造性劳动。”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向记者介绍,对于客体能否构成作品,就是看其中包含创造性劳动能否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对于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整理、改变,会形成演绎作品著作权。
  据悉,1958年4月,文化部决定以中华书局为主要出版古籍的出版社,中华书局组织全国百余位文史专家集中到中华书局工作,对《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展开全面系统的整理,改正错字、填补遗字、修改注释、加注标点、划分段落并撰写校勘记,直到1978年整理工作全部完成并陆续出版。之后,中华书局又对其进行了修订、再版,对发现的点校失误进行更正。
  “从整理过程来看,《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版)著作权是中华书局从调集百余位文史专家,在《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基础上进行全面系统地注释、整理而产生的,应该属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演绎作品,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构成新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说。
  此外,经过记者查证,早在2005年的一起著作权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业已在终审判决中确认了中华书局对《二十四史》以及《清史稿》的(中华书局点校版)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复制权、注释权、整理权等权利。
  焦点二 如何认定点校作品的侵权行为
  专家:“古籍”比对有窍门
  本案中,汉王的确为相关内容的著作权支付了版权使用费,这就把球踢向了另一个方向,那就是汉王使用的国学版《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是否侵犯了中华书局享有的点校作品的著作权。而国学公司表示,除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中华书局书稿外,国学版的涉案作品乃是其独立编校的成果。
  记者注意到,点校作品在形式上的确有特殊之处,比如其内容力求忠于原稿,这就使得不同版本的编校稿趋向统一,差别只在细微之处,对于这种情况,很难直接判断出两稿之间是否存在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使用他人作品从程度上可以简单地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部分侵权,即将他人作品中的部分挪用到自己作品之中,这种侵权方式在文字作品侵权纠纷中占绝大多数,认定相对较容易。第二类就是整体侵权,即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挪到自己的作品之中,作为自己的作品公之于世。相对部分侵权来说,整体侵权因字数较多、形式复杂等原因,认定难度比较大。
  “针对以上情况,对本案两部作品相似性的判断就要采取不同的判断方式,应结合点校古籍的特点进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才雪冬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她认为,判断点校作品是否侵权,要抓住“点、校”二字,特别要将“校”作为比对的核心。
  才雪冬介绍,古籍点校主要分为3部分内容:一是分段落,将杂乱无章的段落理清,特别要根据上下文意、参考各种文献做断句的工作,使阅读方便、理解正确。二是点标点,按照现代汉语习惯在分段落的基础上,对语句进行标点,使之符合现代阅读习惯,更贴切地表达原文的意思。三是改、补、删字,这应当是最能体现古籍点校特点的部分,亦即“校”的部分。
  通常情况下,对古籍字词的修改即需要结合上下文考量,更需要通过查阅、对比相关资料选择。虽然依据通常的文字规范和写作习惯,不同点校人会选用同一版本对相关字词进行修改,由此可能会产生部分文字点校结果相同的情况。但是,这些点校部分是整篇文章或整部史书的组成部分,是上下文连接和互相印证的,不同点校人在整部史书或一篇文章中,点校结果完全相同的可能性并不存在。

  因此,可以通过抽样方式,经过对点校部分的比对认定涉案书稿是否构成相似。
  焦点三 “错买”版权能否免责
  专家:版权侵权认定不考虑主观要件
  本案中汉王多次表示,其已经就涉案作品使用支付了40万元费用,并没有侵权的故意。那么,依照现行法,汉王是否应该承担准确找到著作权人义务,又能不能以积极购买版权使用费的主观意愿而免责呢?
  “依照现有的法律框架,著作权的侵权认定中并不考虑主观因素。”陶鑫良说。他介绍道,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一般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在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中,只要有侵权嫌疑的一方实际上构成了对相关知识产权的抄袭、剽窃或者构成实质性近似,就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而不考虑行为人在行为时出于何种考虑。
  因此,现在汉王电纸书预装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国学版)中是否侵犯《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版)的署名权、复制权等著作权,实质转化为国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国学版)是依据原《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注释、整理而成的,还是依据《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版)注释、整理而成的。
  刘建平认为,汉王不侵权的最好辩解方式就是举证证明《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国学版)并非依据《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版)注释、整理而成的,而是依据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原《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注释、整理而成的,且国学版的原创部分并不包涵中华书局点校版的原创部分,两个版本之间存有可以识别的差异,即《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国学版)与《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版)是对同一古籍资料用不同的方式注释、整理而成的两件独立的新作品。
  如果国学版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是根据中华书局注释、整理而成的的演绎作品再次进行注释、整理而成的,行使演绎作品(国学版)著作权时并没有取原演绎作品(中华书局点校版)著作权人的许可,已经侵犯了中华书局作为著作权人对其《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版)所享有的署名权、注释权、整理权。
  因此,在此情况下,尽管汉王已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了《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国学版)的合法使用权,但其在汉王电纸书预装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国学版)并出售的行为仍然侵犯中华书局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版)的复制权、发行权。“但有没有侵权故意也不是可有可无,虽然在侵权认定中对主观态度不作考虑,但在赔偿数额上,则是减轻责任的重要情形。”刘建平说。
  焦点四 是否适用新媒介“避风港”原则
  专家:身份重合者不可免责
  前不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网络著作权案件频发的现象,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较大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指导意见》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应当以有过错且以他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为前提。也就是说,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判断其侵权的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必须有侵权的恶意,否则不构成侵权。甚至在出现侵权内容的情况下,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内容,就会免责(避风港原则)。
 
  本案涉嫌侵权的汉王电纸书也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纸质出版物的网络产品,其工作原理是通过特定网站提供下载的数字书稿,以汉王电纸书作为播放终端供读者使用。
  那么,汉王电纸书也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吗?
  “判断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就要确定行为人是否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这是前提条件。”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李顺德认为,电纸书虽然区别于传统纸质出版物,也是适用网络提供服务,但却不能将其武断归类。这里涉及电纸书提供服务的机制问题。虽然内容是网络下载而来,但就其提供书稿等内容的平台看,却不同于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提供内容,只提供上传下载的渠道和空间,对相关内容也只有合理注意义务。反观电纸书,汉王不仅提供了内容下载平台,也提供了经过审查的内容本身。因而,汉王是内容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身份的重合。在此情况下,应该以更严格的内容提供者身份确定主体资格,所以并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陶鑫良向记者解释道,新媒介的快速发展,的确对著作权领域内的权利维护增加了难度,尤其在司法领域,许多新型纠纷的责任认定不清晰也对矛盾解决注入了不确定因素。究其原因,是因为著作权法制定时尚且不成气候的数字阅读模式急速成长并快速为公众接受,加之数字出版行业产业链构成与传统媒介相去甚远,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并未为法律所准确评价,所以造成不同的利益方,甚至法学界人士对某些责任归属的看法并不统一。
  陶鑫良进一步介绍,从另一个角度,企业在科技发展的推动下跨越传统行业进行经营,自身经验与知识积累不足也会产生不适应。比如本案中的汉王电纸书,其提供的商品完全实现功能需要一个过程:先是将传统媒介承载的阅读信息转化成数字化内容,然后经过审查后放置到特定的网络服务平台,最后提供相应的阅读内容通过终端服务器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在谈到如何解决这类纠纷时,陶鑫良认为,除了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慎重选择之外,新兴行业中企业的自觉约束,特别是新行业与传统行业交叉领域中各方积极沟通,将矛盾转化为商机,在合作中走向成熟,才是走上良性发展的捷径。(知识产权报 记者 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