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说明书引出著作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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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先生诉称,他于2008年3月6日申请《槽形栅多晶硅结构的连栅晶体管》发明专利(以下简称433专利),该专利已于2009年9月9日公开。北京某电子技术公司于2008年1月31日申请《宽槽形多晶硅连栅晶体管》发明专利(以下简称752专利)。他认为电子技术公司的752专利的说明书文本是其433专利说明书的复制品,因为两个文本基本相同,433专利说明书的文字部分99%出现在752专利文件的文本上,且二者的图形完全相同。
李先生认为,当今世界上只有自己进行槽形栅多晶硅发射区晶体管的研发工作,其他任何人都没有涉及过这个领域,不具备专利文件说明书的创作能力。由于他与被告电子技术公司的董事长陈先生经常互发邮件打电话,后者有可能进入其邮箱得到433专利的说明书。因此,李先生认为752专利说明书是复制其433专利说明书并略加改动而完成的,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拥有752专利文本的著作权。
专利说明书涉及理工科专业知识,内容复杂而高度专业,该案的承办法官为顺畅审理此案做了大量专家咨询和准备工作。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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