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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说明书附图的著作权保护及限度

日期:2016-07-1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孙艳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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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孙艳)

  【案号】

  (2014)岩民初字第268号

  (2015)闽民终字第990号

  【裁判要旨】

  产品专利的说明书附图是专利权人为表达专利技术方案而制作的产品大体结构和工作原理的平面图纸,其在整体的构图和布局安排上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所保护的“产品示意图”。对于说明书附图的独创性,应当以图形作品的要素如线条、结构、布局等加以判断。本案原告主张被告的专利说明书附图与其说明书附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理由均为功能性设计,根据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则,对于说明书附图的保护不能延伸到专利的技术方案。

  【案情介绍】

  原告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下称侨龙公司)系经国家认定的具有汽车改装资质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2011年4月,被告陈某与侨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电工工作,主要负责企业新产品电气部分的设计提供技术方案及企业产品的电气线路生产制作等相关工作。2013年11月,陈某离职。

  2010年9月,侨龙公司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图1),2011年4月,侨龙公司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ZL201020558765.4)。陈某于2013年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折叠式排水抢险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图2),并于同年12月提交“平移式伸缩排水抢险车”“双折叠排水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侨龙公司认为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剽窃其专利产品设计图纸的行为,不仅违反双方约定的保密义务,侵犯商业秘密,同时侵犯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侨龙公司的“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系著作权法中的产品设计图,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经比对,侨龙公司和陈某的专利说明书附图不构成相似,故驳回侨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侨龙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侨龙公司的“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系表达专利产品的产品示意图,其在整体构图和布局上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侨龙公司主张其说明书附图中的汽车本体部分具有独创性,但其主张的独创性特征均系功能性设计,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经比对,侨龙公司和陈某的专利说明书附图在汽车本体部分基本相似,但排水管部分的水管、水泵的设计明显不同,二者不构成相似。故陈某的专利说明书附图并非复制于侨龙公司,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专利说明书附图作为一种公示性的专利文献,受专利法保护的同时,能否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本案的审理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说明书附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说明书附图是专利申请人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时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用图形来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以便专利审查员能够直观地、形象地理解专利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判断说明书附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判断有赖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独立创作,二是创作性。首先,独立创作要求作品是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创作产生的,而非模仿、抄袭。其次,创作性要求作品要有作者的个性,作品中存在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以产品专利的说明书附图为例,其是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结构组合而成的设计图或示意图,包含着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不同的人在其经验与专业知识范围内对同一技术方案进行描述时,必然会体现自身的制图风格,这与普通产品设计图的创作过程并无实质性差异。只要这种组合源自于设计者本人,就是一种具有“科学之美”的独创性表达。虽然专利法及其相关法律对说明书附图的制作有一定的格式要求,但这些格式要求对所有专利均统一适用,且仅是对比例、标记等形式性的格式要求,并未对线条、图案等具体的产品设计样式予以限制。因此,通常情况下说明书附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以公开换保护”系专利制度的基石,说明书附图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后,就成为公共领域的专利文献,这是否意味着专利权人对其不再享有著作权?笔者认为,著作权和专利权都是为了保护创造,但二者保护的侧重点和方法不同。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著作权保护的是创造的表达形式,专利权则保护创造本身。专利法中的“以公开换保护”,公开的是专利技术方案思想本身,而非公开对技术方案的文字或图形表达。专利文献公开的目的在于使他人了解、掌握新的技术,而非将对技术方案的表达也纳入共有领域。因此,“以公开换保护”并不意味着对说明书附图著作权的丧失。

  著作权法将官方文件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原因在于如果将这些正式文件作为著作权进行保护,必然会阻碍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能,也必然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那么经专利行政机构公布后的专利文件是否属于官方文件?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世界各国对该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应当严格区分专利说明书附图和经专利行政机关公告的专利文献。专利文献是指专利行政机关发布的专利证书、专利公报、专利索引、专利题录、专利文摘、专利分类表等。虽然专利说明书附图属于某种专利文献的内容,但二者的著作权属性完全不同:专利文献是由专利行政部门制作并发布,因而作为官方文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专利说明书附图则是由专利申请人等主体撰写,只要具备独创性就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若整体使用专利文献,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若单独使用专利文献中的专利说明书附图,则构成侵权。

  二、说明书附图著作权保护及其限度

  考虑到说明书附图创作空间的有限性、制作目的的特殊性以及专利文献的公共性,笔者认为,对于说明书附图的著作权保护,应当保持适度甚至严格的态度,防止专利权人运用著作权限制他人申请同类专利,以达到垄断某类专利产品的目的。具体到本案,主要通过以下几点体现上述审判思路:

  1.不宜对说明书附图的局部给予著作权保护。本案的说明书附图属于排水车专利产品的示意图,其所表达的是该产品的大体构造和与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特征,制图者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专利产品的整体构思和设计。本案侨龙公司将汽车本体部分剥离出来单独主张著作权,割裂了产品示意图的整体性,且其汽车本体部分的设计属于惯常性设计,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

  2.侵权比对时须排除功能性设计因素。说明书附图之所以能够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因为附图本身“看上去美”,与图形对应的实物在技术上的功能并无关系。本案在侵权比对时,侨龙公司认为“平台设计是为了更好地安置排水管”等设计具有独创性,然而这些设计均属于功能性设计,对于说明书附图的“科学之美”判断并无实质影响。

  3.在实质性相似判断时应保持严格的态度。虽然说明书附图的技术公开性并不影响其著作权属性,但作为可供公众免费查阅的公开流通的技术性文件,其公开的目的在于促进新技术的流通,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属性。因此,当被告借鉴他人的说明书附图用于制作同类专利产品的说明书附图时,法院应当对二者之间的相似性认定予以严格把握。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专利说明书附图在汽车本体部分基本相似,但排水管部分的水管和水泵的排列组合以及其它装置的种类和数量不同,这些不同足以说明二者对抢险排水车的表达不同,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