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瞧这一担挑》影视剧创收 两家影视公司争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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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泰恒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4月,原告公司与被告签订一份《影视发行权代理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关于影片《瞧这一担挑》,由被告代理销售原告的影片发行权,并约定了发行结算方式,即合同第五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被告保证其发行权内销售创收后给原告收入不低于四十万元人民币。同时第二项规定了,被告保证在影片创收时首先支付原告资金,并在收到发行收入一周内以支票形式付给原告。2009年11月,被告已收到该片销售收入三十万元,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此款付给原告,被告已违反合同约定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影片发行权销售收入三十万元。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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