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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海尔产品销售运营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案

日期:2024-09-09 来源:青岛中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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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海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某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某公司)


被告:东莞市某电器经营部(简称东莞某经营部)


被告:王某


被告:吴某


被告:广州某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某公司)


【案情摘要】


原告是“海尔”“Haier”等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原告发现,广东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原告的“统帅”牌家用洗衣机增加“Haier”标识改装成商用洗衣机,将原告的商用洗衣机改装并增加“弗尼亚”标识,东莞某经营部宣传投放被诉侵权产品并收取相关经营款项,广州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某公司将原告的“统帅”牌家用洗衣机增加“Haier”标识改装成商用洗衣机,将原告的商用洗衣机改装并增加“弗尼亚”标识,再将上述改装产品销售或运营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商标的识别功能和品质保障、信誉承载功能的发挥,构成商标侵权;东莞某经营部宣传投放被诉侵权产品并收取相关经营款项,与广东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广州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广东某公司、东莞某经营部的相关宣传行为会使消费者对其经销的商用洗衣机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了原告洗衣机产品的声誉,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较高、被告侵权规模较大、被告同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被行政机关查处后继续侵权,以及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广东某公司、东莞某经营部赔偿原告600万元,广州某公司赔偿原告5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企业在产业转型过程产生的新类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诉侵权人虽未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权利人的商标,但其将带有权利人商标的产品改装再销售或运营并实施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了权利人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属于合理使用及权利用尽,损害了权利人对其商标及竞争优势享有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为权利人及时提供司法救济,有效保护了市场主体在适应新经济形态、创新发展优势产业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主体在新行业的探索和创新,体现了司法保护在加强新业态新模式保护、推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