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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状告于正侵权案背后的故事

日期:2015-03-24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李婷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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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8日,一起被称为“文艺版权第一案”的案件,即将在北京二审开庭审理。 

        时间拨回整整一年前,一部由于正编剧的古装电视剧《宫锁连城》登陆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在掀起收视狂潮后不久,该剧就因被指涉嫌抄袭琼瑶上世纪90年代创作的《梅花烙》,而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琼瑶更将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四家投资、摄制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2014年12月25日,长达8个月的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一审宣判。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宫锁连城》禁停播出,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编剧于正涉嫌抄袭,为何五家被告上法庭?在著作权纠纷中,如何区分文艺素材公有领域及独创情节?500万元的赔偿金额何以判定?带着这些疑问,在接下来的三个月里,于正方准备着二审上诉;2015年4月8日,“琼于案”二审将开庭审理。 

        鉴于该案作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一个史无前例的判例,将对中国影视创作及产业的发展带来重要影响,三湘都市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被告方和法律专家,对这一案例及其可能的影响,对知识产权保护及影视产业的创新发展进行探讨。 

        琼瑶方 

        “我的目的是维权,是知识产权被重视。” 

        《宫锁连城》是继热播剧《宫锁心玉》、《宫锁珠帘》后,于正编剧的“宫”系列第三部电视剧,去年4月开播后,在网络与电视平台上均取得较好收视成绩。 

        但仅一周时间,琼瑶就在其编剧的电视剧《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上发布了《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她认为《宫锁连城》剧本中的主线,即包括男女主角在内的3个角色的发展情节,与上世纪90年代其创作的《梅花烙》中主角背景及主从关系“完全一致”。琼瑶认为,于正涉嫌抄袭《梅花烙》。 

        2014年12月25日,为期8个月的“琼于案”一审宣判,因为《宫锁连城》剧本中九个桥段与《梅花烙》中“相似”,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宫锁连城》禁停播出,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胜诉后,面对媒体,琼瑶难掩激动。“从案件受理开始我都忐忑不安。今天得到这样的判决,我对内地的法官、法律充满了感激。”琼瑶表示,很满意这样的判决结果,案件给内地树立了一个标杆,“我的目的是维权,是知识产权被重视。在内地,编剧几乎变成了一个弱势团体,大家只会注意演员、导演。真正创作剧本的人要费很大的精力来写,抄袭却很轻松就能完成。” 

        投资方 

        “要去研究每一个桥段的相似性,投资公司只能派上帝来做编审。” 

        作为被告方,除于正之外的另外四家投资方公司——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都觉得很委屈。相关负责人说:“当时我们没有来得及辩护的是:《宫锁连城》总共有980个桥段,只有9个桥段相似,不到1%比例的相似遭到禁播和罚款500万的不可承受重罚,依据在哪?到底多少处相似算‘抄袭’,罚多罚少?以前是没有一个量化标准的。” 

        “琼瑶起诉是她的权利。对案件本身我们并不排斥,因为对于整个行业来说,它会立起一个标杆,让大家知道什么是可为,什么是不可为。但也恰恰是这样,我们希望整个事件的判决要更加慎重。它影响的不只是我们四家公司,而是所有影视公司和机构。” 

        他们认为,案件的审判将赋予所有影视剧投资机构一个很大的任务:从项目开始就要研究剧本每一个桥段是否跟之前的剧本有相似之处,“这对于投资公司来说基本上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你没法说哪个桥段是别人没用过的。我们开玩笑说,只能派上帝来做编审。” 

        “还有一点对我们四家挺不利,就是于正本人在观众中的争议性。在案件审判之前其实就已经来了一次道德审判,在舆论上处于绝对劣势。但在法律上,就得剥离双方的一些外在属性,完全客观公正。” 

        连坐与禁播 

        “一个环节出问题后,其他部门各工种的二度创作与付出怎样得到保护?” 

        作为联合摄制方,影视公司和编创者之间实际上也曾签署协议,要求保证作品必须是原创。“但现在是将四家公司连坐告了,最可怕的是对该剧停止播映和发行。剧本和电视剧是两个不同的载体,不能因为只是剧本存在9处相似的问题,就将整个电视剧创作全盘否定。这是判决上可以再探讨的地方。”相关负责人说,“连坐带来的后果太可怕了。哪怕是琼瑶,只要她还在编创圈,这样的判决结果日后也会影响到她。” 

        “因为剧本的争议导致禁播,扩大了受害者,造成新的更大层面的伤害,如制作单位、投资人、导演、演员、工作人员等被连坐而利益受损。编剧过失,由制作单位买单?剧本涉嫌侵权,制作公司、投资方跟着挨板子?编剧侵权的是剧本,电视剧是另外一个完整的创作产品。而且电视剧是一个集体的创作,编剧只是其中一环,数百位演职人员都会在剧中投入创作,比如导演、制片、监制、摄像、美术、服装、化妆、道具、灯光、剧务,他们的创作与编剧的创作结合,才可能形成一部完整的电视剧。他们的利益会不会因为禁播而受伤害?他们的二度创作与付出怎样得到保护?这部电视剧的播出权是否应该得到尊重?” 

        4月8日,“琼于案”二审将开庭审理。四大投资方表示:“我们既是案件的当事方,又是这个行业中将长期受影响的一方。在此之前法律并没有一个标杆,现在以此案为标杆,当然希望案件的判决要更加慎重。” 

        链接 

        2014年 

        国内剧本纠纷事件

◎乐视影业与光线影业、小说《何以笙箫默》作者顾漫的电影改编权版权纠纷;

◎电视剧《姥爷的抗战》、《我姥爷1945》及编剧鲍光满的版权纠纷;

◎编剧李亚玲与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陈思成剧本纠纷;

◎电影《霸王别姬》编剧芦苇、李碧华版权纠纷;

◎《北平无战事》编剧署名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