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考古硕士论文著作权案历经截然相反判决
自己的硕士学位论文被他人大量抄袭使用,其学位论文是否受法律保护,本报(法制日报)曾对此报道(详见本报2007年7月10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法律保护问题引争议》一文)。此案经过长达两年半的审理,两级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该学位论文受著作权保护。
2006年3月,北京大学考古学院硕士研究生单月英发现人民大学历史学院马利清副教授所著的《原匈奴、匈奴历史与文化的考古学探索》(下称《原匈奴》)一书中的内容严重抄袭剽窃了自己硕士论文《匈奴墓葬》两万多原创性文字,仅在书中一处注释和文后参考文献中笼统提及她的论文。2006年5月,单月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马利清侵犯了自己学位论文的著作权。
焦点之一:
学位论文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2007年5月18日,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涉案两部作品均是关于匈奴文化研究的学术作品,且内容有部分交叉,创作素材主要应来源于考古发掘取得的成果,其性质决定了在创作时应采取科学、严谨、简练的说明方法。这种对事实的描述在同一学科里并不会因写作人的不同产生巨大的差异,源于同一事实而形成的相似应是一种必然的相似。因此涉案作品中符合上述情况的内容任何人都不享有垄断的权利,相关描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单月英《匈奴墓葬》论文中的观点系其首创的主张,海淀区法院认为是属于学术问题不予判断。但同时对此强调,即使相关观点首先由其提出,亦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及于思想。
海淀区法院的判决基于一个理念:“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对客观存在的事件、公知事实享有垄断的权利。任何阻碍文化传播、交流的做法均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相悖。”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则认为,虽然单月英《匈奴墓葬》参考了部分国内外的历史资料,但作为从事考古研究这一科学活动,必须以尊重客观历史为前提,因此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对已知史料的借鉴是必然的,特别是在资料非常有限的匈奴考古领域是正常的。虽然单月英也借鉴、参考和引述了部分历史资料中的内容,但更多的内容是其在历史资料基础上结合自身专业知识所进行的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提出了作者独到的学术观点并加以充分论证。因此认定《匈奴墓葬》一文系单月英独立创作完成的,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焦点之二:
《原匈奴》作者行为是否构成剽窃
在是否抄袭剽窃的问题上,海淀区法院认定,虽然可以认定马利清在创作过程中借鉴了单月英作品内容,但尚不足以认定其进行了抄袭。马利清作为一个严谨的作者,应就相关情况与单月英进行核实,即使认定相关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亦应就使用情况向单月英进行说明,并在作品中有所体现。
海淀区法院考虑到单月英为此付出了相应劳动及成本,客观上也使马利清在完成《原匈奴》过程中节约了一定的时间、精力,从公平原则出发,一审判决马利清给付单月英经济补偿一万元;驳回单月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则认为,在本案中,单月英《匈奴墓葬》一文创作完成于2001年5月,该作品未公开发表。马利清《原匈奴》一书出版于2005年3月,虽然马利清在该书的参考文献部分注明了参考单月英所著《匈奴墓葬》一文,但该书中使用了《匈奴墓葬》一文的两万字内容及部分附图,该行为已经超出了马利清个人从事学习、研究而合理使用的限度。马在未经单月英许可的情况下,在《原匈奴》一书中使用了《匈奴墓葬》一文的内容,侵犯了单月英享有的发表权以及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单月英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内蒙古新华书店集团立即停止出版《原匈奴》一书;马利清书面向单月英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赔偿单月英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5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马利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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