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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梗是不是抄袭? 专家:需结合个案进行专业认定

日期:2019-11-21 来源:正义网 作者:郭璐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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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11月18日电(见习记者郭璐璐)目前,电影《少年的你》正在全国热映。继电影之后,其原著小说《少年的你,如此美丽》也将拍成24集电视剧,剧名为《如此美丽》。“少年的你将拍剧”的消息一出,再次引发民众对《少年的你》原著小说涉嫌融梗的讨论。

  

所谓“融梗”,指抄袭别人的故事桥段、情节模式。它并不是逐字逐句复制,而是通过化用别人作品的元素,将“梗”融进在自己的作品里。“‘融梗’不完全等同于抄袭,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专业认定。”近日,受访专家在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创作时可以合理借鉴他人的创意,但不能抄袭他人的创作表达,“融”他人原创的故事情节、桥段等表达,会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融梗”现象时有发生

  

10月25日,电影《少年的你》在全国上映,影片以高考前夕背景,讲述了高中女生陈念遭遇校园霸凌,被一名“小混混”小北暗中保护,两个缺少关爱的人互相抱团取暖的故事。影片上映后,票房一路攀升,收获了如潮的好评。

  

在电影高票房的背后,其原著小说《少年的你,如此美丽》被网友质疑“融梗”东野圭吾的作品,包括《白夜行》、《恶意》以及《嫌疑人X的献身》三部。比如《少年的你》男女主角的关系内核像《白夜行》,而台词“总有一天我们会光明正大走在大街上”,也让人想起剧版《白夜行》中“只希望和你手牵手在太阳下走路”的台词。

  

此事在网上迅速发酵,引起了广泛讨论。11月4日,《少年的你》原著作者玖月晞回应质疑,称自己从未抄袭,也从未违背一个文字工作者应有的初心、原则和底线。从某种程度上说,关于人性、关于爱的一切,关于伟大与渺小、高尚与卑劣、大爱与仇恨的思考,都是共通的,也是人类永恒的话题。“作品中或许有着共通的思考,但没有任何抄袭融梗。”玖月晞说。

  

记者注意到,同样陷入风波的还有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认为,《哪吒之魔童降世》在人物形象设计、故事情节和制作元素等方面与其作品《五维记忆》有大量相同或相似之处,侵犯其改编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故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哪吒》编剧导演及出品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11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布受理此案。

  

在实践中,借鉴他人作品、“融梗”的情况时有发生。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军表示,有些网络作者追求所谓的“日更”,追求创作内容的高频率更新和产出,为了留住读者,就需要有好的卖点不断涌现,而这必须要依赖于好的创意,因此“融”他人好的创意或故事结构的情况就会出现。

  

“‘融梗’是个网络用词,大体是指在作品里化用别人作品里面的‘梗’,可大可小,比如可能是一个笑点、一种构图、一种情景或者一种叙事。”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徐新明坦言,很多作品或多或少都会化用他人的东西,作品“融梗”是比较常见的,只是程度有所差别。

  

受访专家强调,“融梗”与“洗稿”(指把别人的原创文章拿来,改头换面,包装成自己写的文章而不被别人发现)不同,所谓的“梗”可能会指向特定的创意桥段、情节、人物关系、人物设定,也可能是影响整体故事情节走向的创编逻辑。

  

“融梗”不完全等同于抄袭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创作表达,但不保护思想。而“创作表达”所包涵的元素很多,王军举例说,足够具体的人物设定、人物关系、原创的故事情节、桥段以及情节等,都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权的保护。关键是要看这种表达是否具有原创性,有些情节、桥段虽然足够具体明确,但已经在其他作品先出现,就不能说是原创。

  

“创作时可以合理借鉴他人的创意,但是不能抄袭他人的创作表达。”王军认为,如果“融梗”是对他人原创的创作表达进行抄袭,就会构成侵权。至于具体侵犯哪些权利,还是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最直接的是会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此外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能会构成对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权利的侵犯。

  

故事桥段、情节模式是作者基于特定的素材选择、事件设计、任务安排、逻辑推演搭建而成,融入了作者的独创智慧,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过,针对“融梗”是否构成抄袭的问题,徐新明认为,还是需要进行个案讨论,使用他人的情节设计,但配合不同的故事结构、情节安排、逻辑推演的,就可能形成不同的作品,不构成侵权。如果“融梗”是对他人作品内容的化用,就可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融梗’与抄袭存在明显区别,抄袭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融梗’未必都构成侵权。而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进行专业的判断。”他强调说。

  

“融梗”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与抄袭存在明显区别,这是否意味着被“融梗”后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实际上也不尽然。王军解释说,相关纠纷产生后,当事人只是不能以“融梗”作为起诉事由,诉讼必须要指向特定的著作权权利,比如侵犯署名权、改编权等。

  

在曾轰动一时的“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中,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于正等的《宫锁连城》侵犯了琼瑶《梅花烙》的改编权、摄制权,认定其人物关系及情节来源于《梅花烙》,令其停止传播,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500万元。于正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6年11月,数名志愿者、作家及编剧发起维权行动,认为小说《锦绣未央》涉嫌大量抄袭现有文学作品中的语句和情节,最终11名作家将《锦绣未央》原著作者告到法院。今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停止《锦绣未央》作品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并合计赔偿 60.4万元。

  

判断是否侵权需进行专业认定

  

虽然上述两起著作权侵权案,均以原告顺利维权告终,但不少著作权人遭遇类似情况后想要顺利维权并不容易。“维权难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维权主体的原因、侵权比对专业性强的原因以及司法认定标准与一般公众的认证标准不一致等。”王军举例说,将被侵权作品和侵权作品进行内容比对,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既要从创作层面进行比对,也要从法律认定的层面进行比对,这是非常专业且花时间的一份工作。

  

“实际上司法认定的抄袭标准远高于一般公众所认知的标准。”王军以自己曾代理的“琼瑶诉于正”案举例说,当时在琼瑶自己整理的材料中,提到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达到110余处,起诉时律师凝练为21处,最终法院就情节部分是认定存在9处侵权,可以看出法律的认定标准更高。当前司法认定侵权的标准和要件是明确的,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仍可能会面临如何认定作品的原创表达、两者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等个案的难题。

  

原著小说与改编影片的关系如何?原著侵权的“连坐”影片是否有理?对此,受访专家表示,影片是原著小说的改编作品或者是延伸作品。从法律上看,原著小说存在侵权争议的,并不一定会“连坐”到影片,它们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作品,原著小说侵权并不必然导致影片侵权。对于原著小说确已查实侵权的部分,在影片中并没有影像情节和视听呈现的,影片就不会构成侵权。

  

记者注意到,在《少年的你》原著小说“融梗”风波中,网上曾出现对电影主演易烊千玺的质疑。对此,作家匪我思存发文表示,原著涉嫌抄袭不应该被黑子以此为理由攻击演员,更不应该成为演员演艺生涯中的黑点,哪怕原著是污泥,演员仍旧开出最洁白芬芳的花,这是一种卓越的能力。

  

受访专家也表达了类似看法。“演员在影片中担任角色,出现作品侵权争议的话,从法律上来看,与他们没有太大的关系。”王军说,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与作品和影片有关的权利人,也就是原著小说作者、剧本的编剧以及影视作品的制片单位需要承担责任。

  

“‘融梗’作品确实会伤害原创。”徐新明表示,“融梗”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个案认定,但不构成侵权不等于在道义上是正当的。从鼓励文化创新、服务社会公众的立场出发,应尽可能避免“融梗”现象的发生。“文学创意(故事核)最值钱,作者如果要想对此进行保护,可以形成1000字以上的文字作品,去版权登记中心进行版权登记,让自己成为在先的权利人,以便后期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王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