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版图书暗藏侵权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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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按照公约规定,文学或艺术作品的版权在保护期终止后就将进入公有领域,即通常所说的公共版权范畴。他人使用公共版权的作品不会侵犯作者的版权,也就是说无需再征得作者同意及支付版权费用。对著作权的保护期,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如欧美为截至作者死亡后70年,我国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具体而言,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对于这些大家的公版图书,一些出版机构早已瞄准商机。但应注意的是,随着作者作品进入公版期,其复制、发行、在网上传播等权利消失了,但其精神权利却不容随意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权仍受保护,其作品不能随意遭到篡改、肢解。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对于名家作品的完整性应给予尊重,不能任意编排,否则作者家属可以以侵犯作者名誉权等为由进行维权。同时,一些外版图书虽然进入公版,但对译者的译文版权也需注意是否还在版权保护期内,不能侵权。如作品带有注释,注释版权属于原出版社,再出版时注意不要侵犯注释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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