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门共和国加入伯尔尼公约 日期:2008-05-08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分享到: 日内瓦讯——2008年4月14日,也门共和国政府交存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加入书。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消息称,也门共和国还做出了如下声明:“根据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第一条,也门共和国将充分利用伯尔尼公约附录第二条(翻译权的限制)和第三条(复制权的限制)所授予的权力。” 伯尔尼公约将于2008年7月14日对也门共和国生效。从当天起,也门共和国也将成为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由伯尔尼公约设立)的成员之一。(编译自知识产权通讯社) << 1 >> 上一页 1/1 下一页 共1条记录 上一篇: WIPO欢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主要工业品外观设计条约 下一篇: INTA: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很大进展 相关文章 外国版权客体在本国的保护 雨果与《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国加入)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称美国知识产权纠纷应由美国法院审判 科威特发布新版权法
日内瓦讯——2008年4月14日,也门共和国政府交存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加入书。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消息称,也门共和国还做出了如下声明:“根据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第一条,也门共和国将充分利用伯尔尼公约附录第二条(翻译权的限制)和第三条(复制权的限制)所授予的权力。” 伯尔尼公约将于2008年7月14日对也门共和国生效。从当天起,也门共和国也将成为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由伯尔尼公约设立)的成员之一。(编译自知识产权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