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针对侵犯技术秘密行为作出诉前禁令
近期,德国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公司)发现前员工李某在任职期间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擅自将载有公司技术秘密信息的多个文件发送至其私人邮箱。鉴于该员工进一步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外发的技术秘密的可能性极高,而相关技术秘密一旦泄露将会给博世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博世公司遂紧急向苏州中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苏州中院收到申请后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一个工作日内即完成立案、听证、证据审查,并依法作出保全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李某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博世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文件信息。
基本案情
博世公司是一家在全球汽车技术领域享有盛誉的全球五百强公司,因其技术秘密文件可能遭到泄露,向苏州中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据了解,博世公司在汽车技术领域拥有众多核心技术,其技术秘密文件包含了公司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汽车技术,一旦泄露,将对公司的商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苏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博世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系主张案涉技术秘密的权利人,且已对案涉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被申请人李某明知公司保密规定,仍然违反保密要求和管理规定,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含有案涉技术信息的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邮箱,致使案涉技术信息脱离了权利人的原始控制,不当获取了案涉技术信息。同时,综合考量被申请人的主观状态及客观情况,苏州中院认定其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案涉技术信息的可能性高,故本案具有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紧迫性。
最后,法院经过利益衡量后认定,如果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将给博世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该损害将远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综上,苏州中院依法准许博世公司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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