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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机械产品出口的“专利门槛”

日期:2008-02-19 来源:中国工程机械信息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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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内工程机械产品大量地进入全球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具有国际较先进水平的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推土机等都已经开始向世界各国出口,部分企业也开始进行国际化经营的策划。在这样大好形势下,近年来国内出口产品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却逐渐增加,某些进口国也利用知识产权来设置市场门槛。如何充分认识国外的“专利门槛”,从而促成我国工程机械产品出口之路的平稳顺利,应该引起业界关注。

  美国的“337条款”

  美国的专利权、商标权的所有人遭遇侵权时,可以根据乌拉圭协议修订过的“美国1930年海关法”第337条款的具体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申诉书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337条款”执行多年以来,为打击20世纪70年代开始崛起的亚洲新兴工业国家起到了显著作用,并保护了美国市场。近年来,中国大陆取代中国台湾地区成为“337条款”调查案件数目最多的一方。2003年1~6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337条款”立案的11个案子中,涉及中国的有10个之多,与大陆有关的就有6件。

  “337条款”是保护美国市场的一个固定的法律,它比“反倾销法”只是增加关税来得更为严厉。“337条款”的严厉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立案调查有时间限制;第二,不去应诉或败诉就意味着该企业的产品将永远被“普遍排除”而失去在美国的市场。“337条款”中还明确指明对美国进行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是普通不正当贸易,指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行为;其二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贸易,是指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侵犯美国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

  因此,对引进国外技术开发的工程机械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时,我们一定要关注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看其是否与美国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有抵触,否则就会遭遇“专利门槛”。

  专利的许可原则

  美国法律规定,专利以及商标的所有权人在遇到侵权时,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取得“禁止令”停止侵权人的侵权并获得经济赔偿。各国对进口工程机械产品所设立的专利保护的门槛不尽相同,但有一些国际公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用尽原则。专利产品经销售后,购买产品的他人对该产品的处理权(包括使用和再销售)不用再经过专利权人许可或者说专利权人无权过问。例如使用某专利技术的发动机出售后,经组装成工程机械主机再出售,一般地说不构成侵权。但注意一定要将原发动机产品的铭牌保留在原机上,不可使购买工程机械主机的消费者认为发动机也是主机厂生产的产品,否则出现侵权纠纷时主机厂就要承担法律连带责任。2、进口许可原则。由于专利权利人在制定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合同时,会有多种形式,可以是某国、某地区的一般限制性许可证转让,也可以是独家许可转让等。在出口工程机械产品时务必要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情况。例如:含有专利技术的某种挖掘机,限定的销售地区是中国,若专利权人在美国也有许可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则中国厂家一定不许将同类产品销往美国。如果销了,就违反了进口许可原则,就侵犯了专利权人在美国市场上的利益。如果一定要向美国出口则必须同专利权人谈判新的许可合同。3、出口许可原则。某些国外的专利技术由于国外的专利权人在中国并没有提出专利权利保护申请,所以企业可以在国内范围免费使用该项专利技术,一般不构成侵权。但是若将此类含有专利技术的产品出口时,一定要了解专利权人获得保护专利权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如果出口的目的国在名单上,则定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违反了出口许可原则。例如:美国某工程机械公司申请了一个“垃圾压实机的车轮保护装置”,其专利指定申请国中没有中国,故该申请就不可能被授予中国的专利权,此专利技术可以在国内无偿使用。若国内公司将采用该项专利技术的产品出口到美国、欧洲等有专利权保护的国家则一定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若出口到朝鲜、蒙古等无该专利权保护的国家则不用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但是,当第三国又将该产品出口到专利权人有专利权保护的国家和地区时,原出口国的企业有连带责任。第三国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原因是原出口国的企业根本没交专利费,也不具备合法使用和出口专利技术的条件。

  在我国的工程机械行业产品的出口方面,目前尚没有大批量遇到“专利门槛”的阻碍,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大都还是发展中国家,专利法制尚不健全,经济发展不快,对产品的价格要求低,对产品品质要求不是很高等原因。但随着国内产品技术含量和产品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国内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机会越来越多。一个与产品的技术和质量密切相关的专利技术问题将越来越显现出来。

  发达国家的有些专利技术并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权保护,这是因为他们过去对中国市场的预测不够准确,低估了中国制造业的生产能力和产品的出口能量。发达国家的这些专利技术,在客观上也给我国国内企业提供了一次“免费的技术晚餐”。但是近年来,国外企业也纷纷调整其知识产权策略,一方面处心积虑地开始伸手向国内企业索要“专利费”,据初步了解,目前国内的涉外知识产权的赔偿费已经达到10亿美元。另一方面国外还争先恐后在国内申请了成千上万个专利,画地为牢,布置了所谓的“专利网”,想坐收渔利。从DVD、数码相机到拖拉机、摩托车先后都有了专利赔偿先例。这种情况很有可能会迅速地扩展到工程机械行业来,故行业要未雨绸缪,千万不可忽视这些所谓的“专利网”。中国制造的工程机械产品,在面向世界的国际化经营策略中,只有做到知彼知己,才能真正百战不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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