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全链条嵌入专利保险,构建全方位的专利防护体系
一、在创造阶段用专利授权保险为高价值专利培育提供保障
(一)专利授权保险保险责任
该产品承保由于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存在过失、错误或遗漏,造成委托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因不符合《专利法》中所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而被专利局驳回,导致委托人代理费用损失,依照法律应赔偿委托人一定的经济损失。
专利授权保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属于“平安专利代理职业责任险”险种下一款全新的专利保险产品,在全国尚属首创。
(二)作用或解决问题
专利授权保险服务于专利“申请后授权前”这一时机,是专利全生命周期保险服务的重要环节,不仅有利于推动专利提质增量、降低专利创新及维权成本、提高创新积极性;还有利于推动专利代理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在专利授权后的保护阶段,通过专利执行保险解决了维权困境
(一)专利执行保险
是指专利权对特定专利投保,当权利人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专利权过程时,保险公司对该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所花费的法律费用和差旅费进行补偿。
专利执行保险是首个把金融保险导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保险。它属于“攻击型”的保险,适用于专利诉讼案件中专利权人为除去其执行专利权所受到的阻碍及可能的损失所投保的险种。特别适合于因财力不足无法实施自身专利权的个人或企业。
(二)作用或解决问题
有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自身利益,或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可以解决中小微企业或个人因怕赢了官司输了钱,能提高专利权人维权意识和积极性。从长远来看,能提高全社会专利保护意识和水平。
三、在专利开始实施阶段用侵权责任险风险,减少潜在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损失
(一)专利侵权责任险
投保人侵犯他人专利权,如该专利权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侵犯专利权赔偿请求,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包含可能遭专利权人追讨的权利以及损失利益等,也包含为对抗专利侵权诉讼所支出的费用,其主要包含辩护费用、和解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其中辩护费用又可分律师费、专家作证费及申请禁止令费用等。
(二)作用或解决问题
通过给有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企业办理专利侵权责任险帮助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减少侵权责任。
(三)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防范商业风险
对于企业新开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保险期内出现质量或严重缺陷,由保险公司赔付供货方赔偿责任。
该险种目前为中央财政补贴保费,对新上市的产品,若同时再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则解除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可以说为企业现产品开发上了双保险。
四、在专利实施进入发展壮大需要融资阶段,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使知识产权创造更大价值
(一)贷款保证保险
企业将其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质押给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行为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很好手段。用贷款保证保险介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较好提高金融机构积极性很好手段。贷款保证保险属于履约保证保险或履约保证险(也称履约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投资人)承诺,如果投保人(即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二)解决问题
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而是以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这一点非常契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质:拥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缺乏实物抵押,具有高成长性。正是因此,我国很多企业都希望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解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现实中却常常碰壁。在保险公司介入后,大大提升了金融机构积极性。
五、在成长后能够走国门开拓市场的企业,在市场拓展期间办理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以减少企业走出国门的法律风险,在产品进入海外后用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为企业保驾护航
(一)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
企业赴海外参加或举办展会期间投保,如遇到专利纠纷,保险公司给予维权费用赔付。其承保的经济损失是被保险人在境外展会参展或举办展览过程中,因境外第三方主张参展展品侵犯其专利权而产生纠纷,被保险人为专利侵权纠纷而支出的律师费、行政处理费、诉讼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二)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实际或预期从事保险单载明产品的制造(包括制造流程)、使用、保管、进口、销售或许诺销售、持有、许可、分销或提供过程中,非因故意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在承保区域内直接引起的侵权诉讼或相关潜在诉讼,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承保全世界范围,保障范围最高达7000万赔偿限额。
(三)作用或解决问题
通过这两种专门针对企业走出国门的两个保险,为企业在产品宣传阶段和实施阶段减少风险,提供保障,特别对初创企业具有很大帮助作用,对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有激励作用。
六、专利许可信用保险为专利权人解决专利许可过程中被许可人破产或拖欠造成许可费无法收回的风险
(一)专利许可信用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许可合同约定,在向被许可人交付专利产品或提供专利技术用于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专利产品后,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被保险人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是被许可人破产;二是被许可人拖欠专利许可使用费。
(二)作用或解决问题
保障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署后因被许可人破产或拖欠造成许可费无法收回的风险,借此鼓励高校及其他科研机构对外实施许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注释:
[1]作者简介:苟红东,现任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主持工作)。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1988年毕业于西北大学化学系,获理学学士学位,1993年考取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后从事专利代理工作十多年,在专利事务所从事专利文献检索分析、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无效纠纷代理、专利诉讼代理,参加工作后在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学习,获得法律专业文凭。自2008年开始为陕西省知识产权讲师团三期连续聘任讲师和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注册讲师;中国西北专利侵权纠纷判定中心专家组聘任专家。
自毕业后进入知识产权行业近30年来,一直在知识产权事业第一线从事专利代理和专利管理工作,代理过上千项专利申请业务,参与了宝鸡市绝大部分专利无效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代理机构改制后进入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行政执法,主导了宝鸡市几百件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特别是近几年受陕西省知识产权局指派在指导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和执法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2015年主导处理的西峡龙成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入选西安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全国知识产权十大案件。2013年独立完成了陕西省知识产权研究课题《专利行政执法新模式研究》并通过验收,2017年承担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课题《专利保险构建全方位专利保护体系研究》。撰写过多篇知识产权理论文章,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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