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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电机公司在法国打赢专利权官司 法方专利被认定无效

日期:2009-04-2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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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4月10日,法国巴黎大事法院对TI汽车燃油系统股份有限公司(TI Automotive Fuel Systems SAS)(以下简称TI SAS)诉浙江温州华润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电机)汽车总成装置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华润电机未侵犯TI SAS的专利,也未对其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意味着持续近4年之久的中国企业应诉国外企业提起的专利侵权案以中方一审胜诉而告捷。作为中国最具竞争力高成长型创业企业500强之一,华润电机的胜诉,不仅为华润电机汽车总成装置进入欧洲市场扫除了障碍,也大大增强了中国企业反击海外频频无端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信心。

  在法参展遭遇诉讼

  据华润电机的中国代理律师、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的邵伟介绍,2005年10月18日,华润电机在参加法国举办的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Equip Auto 2005)时,被TI SAS以其展出的产品涉嫌专利侵权为由扣押了两个参展汽车总成装置样品以及印有该样品的产品宣传册一本,并被TI SAS起诉到巴黎大事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华润电机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法国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向TI SAS支付40万欧元的损害赔偿及3万欧元的律师费。而且,TI SAS还请求法院在其选定的5种刊物上刊出判决书,刊出费用由华润电机承担。

  面对原告TI SAS极为苛刻的诉讼请求,华润电机虽然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但对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不了解,如果在法国审理专利侵权案的同时,也要提起专利无效程序,诉讼就会拖延很长时间,应诉的成本很高,是否应诉,华润电机顾虑重重。如果不积极应诉,就意味着华润电机与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失之交臂,迈向欧洲市场的第一步也将退回来,毕竟巴黎汽车工业展览会与美国拉斯维加斯车展、德国法兰克福车展并列为世界三大汽车工业展。

  随后,华润电机通过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咨询得知,法国与中国的司法程序不同,法国的专利无效程序及侵权诉讼程序由受理侵权诉讼的同一个法院进行,即法院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作出裁决的同时,也对专利是否有效进行裁决,也就是说,诉讼程序没有华润电机想像的那么漫长。

  华润电机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通过对该案缜密的分析,华润电机对胜诉有了较大的把握。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形象,华润电机决定积极应诉,他们委托了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和与其合作的法国MSR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事务。

  诉讼历时四年

  原告TI SAS于2005年10月18日起诉后,因为原告的原因,该案一直在法院搁置。直到2007年9月,在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Equip Auto 2007)即将举行前的一个月,该案在法院搁置近两年后又被原告TI SAS重新提起。

  随后,法院先后于2007年12月、2008年2月、3月、4月、6月组织了5次非正式开庭,针对原告TI SAS的诉讼请求及不断补充的诉讼理由,华润电机双管齐下,对TI SAS的诉讼请求进行有理、有力的反驳,请求法院判决,TI SAS的涉案专利无效且华润电机不构成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华润电机辩称,该装置能够控制叶片移动源于两方面的技术效果:一是位于交叉散热片之间的硅油;二是对储存在半圆形槽穴里且位于叶片之间的硅油流量的控制。而这两项技术都已被欧洲第025425号专利、美国第4229973号专利、德国第1155262号专利以及德国GM 7515193单独公开。根据法国的法律,两项均已单独被公开的技术的结合只有在上述结合能够产生显著的或预想不到的效果时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而TI SAS的涉案专利并非如此。而且,TI SAS的该涉案专利因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不应授予专利权。

  而且,据华润电机介绍,362BM总成主要用于菲亚特汽车,其技术在中国属公知技术,在中国市场有该产品出售。华润电机在展会上展出的产品由国内另一企业制造,而其仅是代该企业展出该装置,并未生产、销售或向法国出口该产品。因此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TI SAS未能向法院提交华润电机涉嫌侵权的证据。

  中方企业提起反诉

  相反,华润电机要求法院追究TI SAS的不当扣押行为和不当起诉行为的责任,要求TI SAS赔偿其不当行为给华润电机造成的损失。因为,司法执达员在展会上对华润电机的样品进行扣押时,未在其出具的扣押通知上签字。按照法国民事诉讼法,该扣押行为无效而应被撤销;而且,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以及司法执达员的书面报告,扣押的两个样品中只有一个涉嫌侵犯TI SAS专利,而另一个扣押的样品与该专利无关,TI SAS对该样品的扣押于法无据,其目的仅仅是为了获知华润电机该样品的生产秘密,涉嫌侵犯华润电机的商业秘密。
  
  更为重要的是,TI SAS明知其涉案专利因不具有专利性无效且于2006年2月到期,而在该专利到期前的四个月对并未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华润电机提起诉讼。该行为不仅使华润电机迫于压力而放弃参加2007年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Equip Auto 2007)这一全球重要的汽车零部件展会,因而失去与行业内的大客户合作的机会,给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损毁了其在参展商及潜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必须受到惩罚。

  法方专利被认定无效

  2009年3月6日,该法院就该案进行了最后一次正式的开庭审理,并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判决,认定与涉嫌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相关联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无效,华润电机未侵犯TI SAS的法国专利FR8602420,也未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华润电机不承担任何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相反,法院判决TI SAS向华润电机支付8000欧元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