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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专利制度概述

日期:2023-08-01 来源: IPtoday 作者:李丽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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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政府鼓励创新与专利申请并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考虑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的全球布局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在国外的专利申请日趋增多,然而就中国在欧盟的第四大贸易伙伴和第二大技术引进国法国而言,中国专利年申请量保持在较低水平。中国申请人对法国专利制度缺乏了解是造成略显尴尬的现实的原因之一。


为此,此文特地对法国的专利制度进行介绍。


01 法国专利制度体系演变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知识产权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4世纪50年代即出现专利制度萌芽,其第一部专利法诞生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1791年,在1884年产生了法国第二部专利法,法国在1968年通过的第三部专利法确定了现代专利体系。法国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了《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为应对21世纪的现实和挑战,法国在2019年5月22日颁布了PACTE法案,对《法典》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专利进行的多方面改革。也就是说,法国与专利相关的法律规定被收录在《法典》中。


02 法国专利保护类型


根据《法典》,法国专利所涉及的工业产权证书客体为“任何发明”,工业产权证书种类包括发明专利、实用证书和补充保护证书。


与中国专利不同的是,法国专利仅涉及技术。外观设计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畴,而是作为另一种单独的工业产权,在法国通常由商标代理人处理。


03 如何获得法国发明专利或实用证书


在法国的专利保护可以通过提交法国专利申请或实用证书申请、或通过在欧洲专利申请或PCT申请中指定法国来获得。但需注意的是,对于指定法国的PCT申请,法国引入了PCT协议的第45(a)条款,关闭了PCT专利直接进入法国国家阶段的渠道。因此获得法国PCT专利保护的唯一途径是向欧洲专利局申请欧洲专利,待欧洲专利局受理、审查和授权后,再选择于法国生效。


另外还即将新增一种途径即欧洲单一专利途径。这里不作详述。


本文只涉及法国国家专利制度,主要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证书。法国专利管理机构为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


(一)发明专利


根据《法典》,凡具有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新发明均可获得专利。法国发明专利证书自申请日起有效期为20年。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或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主动以书面方式提出将发明专利申请转换为实用证书申请。


法国的发明专利跟中国的发明专利类似,可以保护产品和方法,同时规定不受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也类似于中国专利法。


(1)法国发明专利申请的一般性程序为:提交申请→形式审查→检索→公布→实质审查→授权公告,其中需指出:


提交申请时:


-可用任何语言提交,以法语之外的语言提交需在两个月内补交法译文;


-与中国不同的是,提交时可没有权利要求书,但需在收到通知的两个月内补交;


-如果通过注册的法国专利代理人提交申请,则不需要提供委托书。


关于检索:


-须在申请时或在申请日起1个月的期限内缴付检索费,也可在收到通知后补交;


-当法国申请是首次申请(即未要求优先权)时,检索由作为INPI分包商的欧洲专利局(EPO)进行;若法国申请为二次申请(即要求有优先权)时,初步检索报告由INPI出具;


-检索结果以带有书面意见的"初步检索报告"的形式提供。


关于初步检索报告:


-第三方意见可在初步检索报告发布后的3个月内提交。INPI不接受匿名意见。


-当在相关类别(主要是 "X"或"Y"类)中引用有文件时,申请人须在3个月的时限(可延)内对初步检索报告作出答复。


由于2020年实施的法律发生了变化,根据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2020年5月22日前提交的专利申请


对于此类申请,法国专利局驳回理由不包括缺乏创造性。但对于在此日期之前授权的法国专利,仍可以缺乏创造性为由质疑其可专利性。


2、2020年5月22日及以后提交的专利申请


INPI能以缺乏创造性驳回申请。这也适用于申请日(即母案申请日)早于2020年5月22日、但实际上是在该日期或以后提交的分案申请。


实质审查和最终检索报告:


INPI根据初步检索报告中引用的现有技术、可能的第三方意见和申请人对此作出的答复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员起草最后的检索报告并附于授权专利后。


(2)授权后的异议程序


在PACTE法案相关条款生效之前,在法国想要无效专利的唯一途迳是向法院提起无效诉讼。


但根据PACTE法案增设了作为行政救济程序的异议程序,规定任何人在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9个月以内都可以直接向INPI而非法院提出撤销或修改授予的专利,从而避免漫长而费用高昂的诉讼程序。异议程序于2020年实施,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授予的任何法国专利(即包括未经过上游创造性审查的专利)。


法国异议申请费用较低,官费仅为600欧元。异议程序只适用于法国专利,不适用于在法国生效的欧洲专利。异议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实用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修改超范围。


下图示出了法国异议程序的流程及大致相应的持续时间:


法国专利.png


从上图中可看到,法国异议程序分为如下三个阶段:1.可受理性阶段;2.审查阶段;和3.决定阶段。可受理性阶段包括授权公告日后9个月的提出异议请求期和在该9个月期限届满后为期0-2个月的初步审查期。审查阶段大约持续8-11个月,包括书面审查和口审。异议决定通常在审查阶段结束后4个月内作出。


与欧洲专利局相反,在授权公告日后9个月的异议请求提出期届满之后,INPI不允许异议请求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包括被控侵权人)介入已启动的异议程序中,既不能干预也不能提出意见。此外,与欧洲专利局不同的是:其还允许异议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中止异议程序,以进行和解谈判;如果异议请求人都退出异议程序,INPI不会继续进行异议程序;INPI也不能提出任何当事人都没有提出的异议理由。


与欧洲专利局程序的不同点还包括,各方可以就异议决定向巴黎上诉法院提出上诉,INPI没有上诉委员会。但这种上诉会允许对手增加新的反对理由和新的现有技术(如在无效法律诉讼中那样)。在上诉阶段被控侵权者可以作为第三方介入其中,可就巴黎上诉法院的裁决向法国最高民事法院提出上诉。


因此需要在异议和无效司法诉讼之间确定进行专利无效的最佳策略。异议的优点是不必向法院支付任何费用;将仅限于专利有效性问题。此外,与无效诉讼不同,其可以向INPI直接提起,无需证明有利益关系,甚至可以通过使用稻草人(straw man)来启动异议程序。


该程序有利于加强竞争情报的效用,可监控竞争对手的专利,必要时利用有限的时间窗口(9个月)及时应对。


(3)无效诉讼程序


在PACTE法案之前,专利无效诉讼通常与专利侵权诉讼一同提起。PACTE法案明确规定,专利无效诉讼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方式进行。PACTE法案要求提起专利无效诉讼的当事人需要证明自己与该专利具有实际利益关系,这意味着并非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对专利提起无效诉讼。


实际中,大多数情况下,无效诉讼请求人是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但需注意的是,专利无效诉讼的被告人无论如何只能是专利权人。因此在法国,专利独占许可人不能成为专利无效诉讼的被告。当专利独占许可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因而不能针对专利独占许可人提起专利无效的反诉,但可以针对专利权人提出无效诉讼。


另外,在PACTE法案之前,《法典》没有对无效诉讼时效进行规定,法院适用《民法典》第2224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使其能够行使权利的事实之日起” 的5年期限提起无效。PACTE法案现将专利无效诉讼修改为其不受任何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新设立的异议程序受到公布授权公告后9个月内提出的这一时限限制。正因为此,异议程序并不能完全取代向巴黎民事一审法院提出的无效程序。


简言之,在PACTE法案修订《法典》之后,创造性审查的引入必然导致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更加复杂严格,结果更加不确定,由此使得与欧洲专利相比,法国专利的吸引力可能下降,对在法国首次申请的传统策略会产生质疑,转而选择首次欧洲申请。尽管如此,对于法国首次申请而言,其在初步检索报告方面仍极具竞争力,因为和改革前一样,初步检索报告费用、质量仍保持不变,INPI仍继续将其分包给欧洲专利局;此外如果随后决定申请欧洲或国际专利,申请人仍能受益于欧洲专利局对检索费的减免。法国专利申请中关于检索报告的费用比直接向欧洲专利局申请检索报告的费用低很多,差价部分由INPI承担。


因此,如果企业或个人想要在评估专利有效性后再决定是否申请欧洲或国际专利,那么通过先申请法国国内专利来获得欧洲专利局出具的检索报告是一种经济有效的方法。


(二)实用证书


与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同,法国实用证书不仅保护产品还能保护方法。


法国实用证书适用于生命周期较短的发明。得益于PACTE法案,实用证书的保护期限自2020年1月10日起从6年延长至10年,适用于在此日或之后提交的实用证书申请或仍有效的实用证书。


其一般流程是: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公布→授权公告。与法国发明专利申请相比,其审查程序中没有检索和实质审查这两者,其它方面基本相同。


此外根据PACTE法案,《法典》增加了“可将实用证书申请转换为专利申请”的规定,这针对自2020年1月11日以来提交的所有实用证书申请。


利用这种机制,与在初始阶段提交的专利申请不同,通过转换实用证书申请而产生的专利申请在公布阶段通常不会有其初步检索报告。这将增加审查和授权所需的时间,借此可推迟对专利申请的审查。


实践中,以上这些修改与INPI引入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相平衡,可能会引起专利和实用证书之间申请选项的调整。


在确定申请策略时,须牢记实用证书不受创造性审查也不受异议程序的约束。因此关于其有效性的更大不确定性将持续存在直到侵权诉讼,因为此时实用证书所有人必须向法院提供专利检索评价报告。


(三)补充保护证书


法国的补充保护证书适用于药品,针对已取得市场准销许可的方法、药品或产品,是法国于1990年6月25日颁布设立以弥补专利权人保护期限因上市许可的试验数据准备和审批过程时间漫长而造成的损失。


其附属于发明或实用证书专利,所赋权利与专利权相同,保护期限为基础专利(原发明专利或实用证书专利)法定期限届满起不超过5年或自颁发市场准销许可证起15年。


(四)临时专利申请制度


根据PACTE法案,INPI还引入新的临时专利申请制度,其从2020年7月1日生效。法国临时专利申请可以在没有权利要求或摘要的情况下提交以尽早确定申请日,且除较低申请费外无其它费用。申请人应从申请日或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主动将其转换为常规申请或实用证书申请。否则临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临时申请可以作为后续法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文件,但不能作为国外优先权基础。


如果临时专利申请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则其不能作为临时申请处理。因此,它会自动被转换为常规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支付检索费,或请求将其转换为实用证书。


相比美国临时申请本身就是一种申请,法国临时申请仅是一种申请状态。


然而需注意,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但没有提交权利要求书,那么该申请只保护其披露内容。而且在12个月的期限结束后不允许添加任何新的主题。因此申请人不应忽视其说明书的撰写,因为它之后不能进行修改,会对未来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范围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这一工具存在一定风险,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应考虑,例如在展览或科学出版物即将公开的情况下,紧急起草专利,即使是一组简短的权利要求,仍然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选择。


04 法国专利诉讼体系


与中国不同的是,法国现行专利诉讼审级分为三级:


一审:当事人就专利侵权、撤销和无效等诉由,向巴黎民事一审法院提出诉讼。


二审:当事人针对专利侵权、无效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于INPI做出的异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三审:对于巴黎上诉法院的判决中的法律问题部分不服的,还可以向法国最高民事法院再次提起上诉。


区别于中国专利诉讼体系,法国专利侵权诉讼拥有独特的扣押制度。在法国,请求证据搜查和扣押的程序普遍用于专利侵权诉讼前并由巴黎民事一审法院审判长授权,扣押前无需通知被控侵权人。有效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版权等)的权利人和独占许可人皆有权请求证据扣押。如扣押执行后的20个工作日或31个日历日内(以后到期的为准)未对案件提起诉讼,扣押措施将撤销且整个扣押程序将无效。


PACTE法案还将侵权诉讼的5年诉讼时效的起点“从构成侵权事由的事实发生”(即从侵权行为实施之日起)明确为“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使其能够行使该权利的最后事实之日起”。


05 小结


在法国专利制度体系中,法国政府给予特定申请人较高的补助(费用减缓),也通过诉讼体系经予权利人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但申请人应改变法国专利申请具有较低的实质要求和具有较快的授权速度和高授权比率的传统印象,因为自PACTE法案对《法典》修订尤其是引入创造性审查后,其授权标准与欧专局保持一致,授权难度增大,授权速度减缓。这在客观上也降低了申请人包括中国申请人对在法国首次申请的兴趣,尽管INPI在申请费用方面具有相当优势。根据欧洲专利局新近发布的年度报告,中国于2021年在欧盟国家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大增24%。这也说明中国申请人更亲睐于直接递交欧洲申请。


但无论如何,中国申请人在进行法国专利申请布局时应充分了解法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掌握最新的法律与政策变化;选择最经济的申请途径,节省资金投入;灵活利用法国实用证书专利制度及其与发明专利的双向转换规定;关注竞争对手,利用异议程序及时应对;通过诉讼、无效及扣押制度实施专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