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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两净水器龙头企业间专利纠纷案

日期:2024-04-17 来源:天津三中院 作者:陈洋、庞海龙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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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某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深入探索运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成果,找准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切入点,依法主动适用先行判决,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在此基础上,对剩余部分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罚,使“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最终,通过创新的司法理念,有效促成二审和解,解决了两家国内净水器龙头企业间长达多年的数起核心技术争议,实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均系净水器生产行业龙头企业


★ A公司是该行业核心专利“滤芯组件和净水系统”的权利人,该专利可实现对滤芯过滤顺序的控制,简化净水系统的水路结构,达到减小体积,降低成本和提高装配可靠性的效果。


★ A公司认为B公司生产、销售的多个净水器型号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A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在B公司产品投产前,曾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提供的净水机设计与涉案专利申请进行分析比对并出具专利风险评估报告,并要求获得A公司对该专利的免费许可。


★ A公司予以拒绝后,B公司仍将该设计进行投产,故A公司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 B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且A公司主张的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超出B公司真实获利金额,要求驳回A公司诉请。


裁判结果


鉴于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疑难复杂,在审理期间合议庭与技术调查官通过建立、补充相关背景技术知识,准确、客观地理解技术方案,而对于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数额的确定,则需花费较多时间,必然导致诉讼成本过高,影响权利主张。时值双十一临近,为避免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在审理期间持续扩大,合议庭主动适用先行判决,先行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判决停止侵害,给予权利人及时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剩余部分诉讼请求,合议庭认为B公司漠视侵权风险具有侵权的故意,且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使用寿命长、需定期更换滤芯的特点,侵权情节严重,最终认定B公司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合议庭通过第三方电商数据平台统计,并综合第三方审计结果确定被诉侵权商品销量,结合该商品单价、同行业上市公司利润率、制造商与零售商利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等因素,精细计算被诉侵权人获利情况,进而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对恶意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创新就是服务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本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天津知识产权法庭为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而进行的审判体制创新,体现了“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的司法理念,对于以法治之力支撑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