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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明律师代理的“快装组合式换热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获胜

日期:2012-10-1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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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徐新明律师代理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请求专宣告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03260181.6号“快装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一案获胜,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第193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述专利权全部无效。(案件编号:5W103304)
 
 

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以下简称“松北热风炉厂”)多年从事生产矿山,生产车间,温室用暖通风热风炉及大中型谷物干燥机。暖通风用热风炉系统由热风炉、工作辅机、自控调节、环保除尘四大部分组成。谷物干燥机由谷物烘干塔、热风炉、各类辅机三大部分组成。其中,热风炉是核心装置。


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以下简称“松花江热风炉厂”)一直致力于研制、生产热风炉,并于2003年6月30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快装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专利号)为03260181.6,专利局于2004年9月15日予以授权公告,授权公告号为CN2641567Y。


2012年2月29日,松花江热风炉厂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松北热风炉厂生产的热风炉侵犯了其03260181.6号“快装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法院判决松北热风炉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60万元。法院立案受理立案,并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定于2012年5月21日开庭审理此案。


接到应诉通知,松北热风炉厂的法定代表人韩国臣经理心急如焚,被诉侵权一旦成立,赔钱事小,丧失生产热风炉的经营资质才是最要命的。韩经理即刻四处打探、选择律师,最后,经业内人士推荐,联系到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经过了解案情,徐律师认为,松北热风炉厂生产的热风炉的技术方案基本上落入了松花江热风炉厂的03260181.6号“快装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但是,经过研究原告的03260181.6号“快装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徐律师发现,上述专利的创造性较低,遂建议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在应对侵权诉讼的同时,把主要精力放在专利无效程序当中。松北热风炉厂接受徐新明律师的建议,签订委托合同,全权委托徐律师针对松花江热风炉厂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并代为检索现有技术文件、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参加口头审理。


接受委托后,徐新明律师决定分两步走,首先带领律师团队快速检索现有技术,启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紧急受理程序,在法院规定的答辩期内取得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由请求人据此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中止侵权诉讼的审理。遗憾的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被告提出的中止审理请求最终未予接受,如期开庭审理。


松花江热风炉厂的03260181.6号“快装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快装组合式换热器,具有安装快捷、占地面积小、成本低、热效率高等特点,共有三项权利要求。本专利由三个换热器相连通地固定在一起,每个换热器由上下管板、前后壳板、前后保温层、固定于上下管板之间的烟管组成;换热器之间连接有法兰盘,在换热器的上下端设有两个进烟口和四个烟室;两端的换热器的外端口上分别固定有连接法兰盘。本专利主要涉及换热器壳体及保温层的改进,将传统换热器的砖砌墙体外壳改为前后壳板结构,并增加保温层以提高保温效果及热交换效率。其工作原理是含有废热的延期从进烟口、烟室进入烟管,经过纵向S形循环,最后从出烟口离开,冷风则从侧面的进风口横向进入换热室,从烟管外面穿过,最后从出风口离开,从而实现热交换的目的。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受理通知后的一个月期间内,请求人可以进一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补充证据及补充意见,徐新明律师携团队成员开始针对本专利大量检索专利文献及其他现有技术,以确定适当的对比文件。经过艰苦而紧张的文件检索工作,徐新明律师团队检索出由来自美国纽约州的空气预热器公司申请的CN86102704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以下简称CN86102704A),公开日期为1986年11月5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期,可以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


对比文件CN86102704A涉及一种组合式管式换热器,其目的是提供一种管式换热组件,其结构是便于装运、现场组装和现场维修;热交换设备由许多换热组件组成,换热器组件并排安装在一起形成一种箱形队列,每一个换热器组件内装有许多换热管,这些换热管形成一个流动通道,第一种换热流体(如空气)流经该流动通道而与沿换热管外面流经换热设备的第二种换热流体(如烟道瓦斯)产生热交换,每一个换热组件均包含有一对相距一定距离的管板和在长度方向排放的许多换热管,被安置在换热器旁边的换热组件的一侧可焊有一块全封闭的边板。根据图示,该组换热器包括4个主体和四层换热组件,最上一层换热组件是单程换热器,它是为加热第二级空气的。下部三层换热组件构成一个初级空气予热器,在该空气予热器中被加热空气经由入口管进入换热组件的最下面一层,然后流经S形通道最后由出口离开该空气予热器的最上面一层,空气予热器的初级部分的换热组件每一层用端部导管与紧挨着的下一层或上一层相连,这样形成一个S形的流道,首先流过一层组件的换热管然后流经相邻的另一层组件的换热管,以此类推。


相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CN86102704A说明书想必,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三个换热器,而对比文件公开的换热设备包括由三层换热组件构成的初级空气予热器以及位于初级空气予热器上面由一层换热组件构成的单程换热器;(2)权利要求1保护的换热器包括前保温层和后保温层,二者分别固定于前后壳板的内侧;(3)两端换热器的换热室的外端口上分别固定有连接法兰盘。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以及本专利的其余两项从属权利要求,徐新明律师团队“对症下药”,分别检索出如下专利文件作为可与CN86102704A说明书相结合的对比文件:(1)CN2358424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日期为2000年1月12日;(2)CN2367998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日期为2000年3月8日;(3)CN2545555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日期为2003年4月16日;(4)US4202407专利说明书,公开日期为1980年5月13日。以上文件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公开日期,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依据上述对比文件,徐新明律师着手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正文。对于区别特征(1),徐新明律师认为,对比文件CN86102704A虽然设置了加热第二级空气的单程换热器,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根据换热量、换热效率的要求确定换热设备的换热组件个数以及是否需要设置加热第二级空气的单程换热器,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容易想到减少所述单程换热器而仅使用由三层换热组件构成的换热设备以实现换热目的。对于区别特征(2),徐新明律师认为,为了尽可能高效实现换热设备的热交换,减少热量损失,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换热组件上设置保温层,而对于保温层的设置位置,工程上通常会将其设置在外壳板的内侧,因此,在前后壳板内侧设置保温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另外,对比文件CN2358424Y涉及一种暖气换热保温水箱,其中公开了在水箱外壳体和水箱之间的周边内腔,充填有周边厚度为30mm的聚氨酯发泡保温层。对比文件CN2358424Y与对比文件CN86102704A均属于换热设备,并且保温层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都是用于防止热量散失,因此CN2358424Y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CN86102704A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CN86102704A的边板内侧设置保温层以防止热量散失,提高换热效果。对于区别特征(3),徐新明律师认为,法兰盘是本领域常见的连接部件,当需要将换热流体通过管道或其他部件引入换热设备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换热组件的外端口设置法兰以便于与管道或其他部件的连接。另外,对比文件CN2545555Y涉及一种竖管换热器,其中也公开了竖管换热器壳体的端部固定有上、下法兰。对比文件CN2545555Y与对比文件CN86102704A均属于换热设备,并且法兰结构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都是用于部件之间的连接,因此对比文件CN2545555Y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CN86102704A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CN86102704A的换热组件的外端口上设置法兰以方便与其他部件的连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分别结合公知常识或其他对比文件,徐新明律师进一步阐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徐新明律师在规定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上述补充证据及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2012年8月15日,本案口头审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如期举行,徐新明律师独自全权代理请求人松北热风炉厂参加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松花江热风炉厂委托两名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松花江热风炉厂的代理人认为,对比文件CN86102704A的换热组件没有保温层,边板没有报过保温材料的功能,因此边板不同于本专利的前、后壳板,并且本专利的热风炉换热器温度高,因此增加了保温材料,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CN2358424Y与本专利不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不能给出与对比文件CN86102704A结合的启示。对此,徐新明律师予以当庭反驳,认为,对比文件CN86102704A的边板用于形成换热组件的外部壳体,虽然其内侧没有设置保温层,但其作用与本专利的壳板完全相同,不能引起内侧未设置保温层就否认其作为换热器外壳的作用。另外,为防止换热器内流体热量的散失,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换热器上设置保温材料,而将保温材料设置在壳板内侧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再者,比文件CN2358424Y与本专利、对比文件CN86102704A均属于换热设备,虽然换热设备内的换热流体截止星泰不同,但是二者防止热量散失的需要相同,不能仅因换热流体介质的差异而将二者划归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从而否认CN2358424Y所能给出的技术启示。因此,专利权人代理人的主张不成立。


对于专利权人的其他答辩意见,徐新明律师也一一予以有力反驳。


2012年9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93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松花江热风炉厂的03260181.6号“快装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而在此之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认定松北热风炉厂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松花江热风炉厂的上述专利权,判决松北热风炉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45万元。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对于正在艰难上诉的松北热风炉厂而言无异于雪中送炭,令其由悲转喜;对于松花江热风炉厂而言,则是釜底抽薪,令其由喜转悲。双方当事人可谓冰火两重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