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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散热器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案获胜

日期:2012-08-1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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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虹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迪公司)是一家经营散热器型材及散热器产品的企业,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闫某拥有散热器型材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0730305169.9)以及散热器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0830084410.4)。2011年10月,闫某认为虹迪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散热器型材及散热器使用了自己的上述专利,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虹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

虹迪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即开始聘请律师应对,几经选择,最终确定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处理此事。徐律师经向虹迪公司了解散热器设计的行业现状,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针对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同时请求海淀法院终止侵权案件的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紧急受理无效宣告请求,海淀法院随后裁定中止审理侵权一案。
 
《现代暖通﹒散热器》是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采暖散热器委员会的行业杂志,在采暖散热器行业广为发行。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该杂志不止一期刊登了近似于本专利的散热器型材及散热器图片广告,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徐律师认为,本专利散热器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以及各管材单元的正面形状、侧面形状基本相同,本专利散热器型材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相同,中空管的截面形状也基本相同。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产生了相似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代理律师将上述杂志作为证据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

2012年3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双方代理人均到庭。2012年7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依法宣告上述两项专利权全部无效。

从本案可以得出启示,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过程中均没有实质审查程序,这让一些人有机可乘,便将处于公有领域的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稍加变动甚至原封不动的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不当授权,然后借此打击竞争对手,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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