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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盖”专利引发讼争

日期:2008-11-05 来源:知识产权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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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立人公司日前以侵犯其以“盖子”和“无盖的双把手锅”为名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将新科达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被告针对涉案专利是否有效以及侵权事实是否存在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地辩论。

  因其拥有的以“盖子”和“无盖的双把手锅”为名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日前,德国双立人亨克斯有限公司(下称双立人公司)一纸诉状将广东新科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新科达公司)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诉讼代理人针对涉案专利是否有效以及侵权事实是否存在展开辩论,并对涉案专利和涉案侵权产品当庭进行了技术特征比对。

  外观设计专利权遭侵犯

  原告诉讼代理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海松在法庭上称,双立人公司创立于1731年,是一家厨房用具尤其刀具的世界驰名企业。自1844年以来,原告所持“双立人”商标也在全球多数主要国家依法申请成为注册商标,并已于2008年3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通过自身多年的努力已经在消费者心目中确立了经久耐用的高端品牌形象,是公认的全球厨具领域的领军企业。

  2007年,双立人公司发现新科达公司所生产的相关锅具产品侵犯了自身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7年11月15日向公证机关申请了对新科达公司之生产销售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措施。据原告估算,2007年,被告新科达公司涉案产品的销售额达到190余万元。

  “双立人公司主张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消除对我方商誉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原告诉讼代理人熊海松当庭表示。

  涉案专利应被无效?

  被告诉讼代理人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健生称,2008年7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受理涉案两项专利无效宣告的受理通知书,并当庭递交了该受理通知书以及相关的对比图形文献,向法庭提出了中止本诉讼的申请。

  原告诉讼代理人熊海松举出“盖子”与“无盖的双把手锅”的专利登记薄副本的证据,以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相应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公告图形。2002年10月24日,双立人公司分别以“盖子”和“无盖的双把手锅”为名申请了两项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8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分别为02351534.1和02351536.8,两项专利的年费也均已缴纳至2008年10月24日。熊海松对被告的中止诉讼申请提出反驳,认为被告方未依法在15日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且被告据以请求无效宣告所引用的对比文献与原告专利公告图形区别十分明显,两者不具可比性。

  据记者了解,被告新科达公司提出的中止诉讼请求未获法庭支持。

  产品技术特征当庭比对

  庭审中,被告以涉案两项专利应被无效宣告等事由进行抗辩。

  原告诉讼代理人熊海松对照相关专利授权公告图形与公证封存侵权产品进行了产品技术特征比对。熊海松称,根据授权公告图,“盖子”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即独创性,主要体现在盖子中心的手柄部分,该盖子手柄部位将我们常见的圆钮式手柄一分为二,如此设计不仅便于捏拿锅盖防止烫伤,而且该手柄呈蝴蝶翼张状,造型独特新颖、令人耳目一新。“无盖的双把手锅” 专利其设计要点主要集中在锅的双把手部位,该“无盖的双把手锅”其设计灵感来源于赛车方向盘,产品便于端持,防止烫伤。

  原告将“蝶翼”及“赛车方向盘”作为“盖子”和“无盖的双把手锅”两项专利之设计要点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应部分进行了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使用涉案外观设计的产品在功能和用途上完全相同,两者属同类产品,而且以普通消费者审美能力为标准,被控侵权物相关部位与前述设计要点间无明显视觉差别,两者构成相同,被控侵权产品抄袭了涉案外观设计的独创部分,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此案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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