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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铝材企业因商标纠纷对簿公堂

日期:2023-09-1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赵振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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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是日常生活中应用场景非常广泛的金属,比如易拉罐、门窗框架、汽车车架等。多元应用场景意味着居高不下的市场需求,也正因如此,在铝材市场中知识产权纠纷并不罕见。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针对一起涉及“坚美”品牌铝材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江西晶科铝业有限公司(下称晶科铝业)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争中国建筑铝型材首选”的说法进行虚假宣传,并且标注与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坚美公司)住所地基本一致的虚假销售地址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将赔偿金额由一审的80万元提升至505.5万元。


知名铝材被“搭便车”


坚美公司成立于1993年,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工业区,经营范围包括加工、制造、安装铝型材、铝合金门窗及配件、塑料型材等。2001年5月21日,坚美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573862号“坚美”文字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铝型材、不锈钢型材、金属容器等,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31年5月20日。2007年8月2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


晶科铝业成立于2012年,经营范围包括金属材料制造、销售以及五金产品制造、批发、零售等。2017年11月7日,晶科铝业经核准注册第21206246号“坚美吕”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铝、普通金属合金、铝箔、铝锭等。2020年4月22日,坚美公司以“坚美吕”商标与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7个商标构成近似为由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11月20日,“坚美吕”商标被宣告无效。


坚美公司代理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建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坚美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接到多地经销商反馈称,市场上出现的一款标识为“坚美吕”的铝材产品与“坚美”品牌铝材极其近似,干扰了坚美公司的市场经营。“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款‘坚美吕’铝材不仅使用了与‘坚美’相关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同时还使用了坚美公司的广告语‘坚持追求完美’,‘中国建筑铝型材首选’的虚假荣誉以及与坚美公司住所地基本一致的虚假销售地址。我们认为,晶科铝业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向晶科铝业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516万元。”汤建城介绍。


对此,晶科铝业主张其不构成商标侵权,且并未实施虚假宣传行为,被控侵权产品标注的是“争中国建筑铝型材首选”,而非“中国建筑铝型材首选”。另外,晶科铝业在广东省佛山市大沥镇工业区设置有销售店,同坚美公司的住所地或生产地址没有关联,并且已经标注了晶科铝业的相关字样及电话。


二审提高判赔金额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晶科铝业在铝材产品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坚美吕”字样等行为,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晶科铝业虽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是“争中国建筑铝型材首选”,但“争”字与“中国建筑铝型材首选”在字体大小上有明显区别,“争”的字体较小,晶科铝业以此种大小排列方式突出宣传了“中国建筑铝型材首选”,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对产品获得的荣誉产生误解,为晶科铝业带来更多现实或潜在的商业机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另外,杭州中院还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大沥镇工业区”与坚美公司住所地基本一致,晶科铝业虽主张该地址为其销售地址,但对于该主张并未举证证明,结合被诉侵权产品共同使用了“坚美吕”等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杭州中院一审判决晶科铝业赔偿坚美公司经济损失等80万元。


对此,汤建城表示:“‘坚美’作为铝材行业内的知名品牌,其他经营者容易分辨出来,晶科铝业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观恶性较强,应当承担高于一般标准的法律责任。由此,坚美公司上诉至浙江高院。”


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晶科铝业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与涉案商标近似商标并使用,攀附商誉的恶意明显。同时,晶科铝业官网宣传年度产能达5万吨,公司占地面积7万多平方米,总投资额达3亿元。晶科铝业从2018年5月至2022年5月销售总额为7.7亿余元,参照同行业毛利润率可知,其侵权获利远超500万元。因此,变更晶科铝业赔偿坚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505.5万元。


本报联系晶科铝业代理人进行采访,截至发稿未收到其回复。


引导行业良性竞争


在铝材行业等耐用消费品领域,消费者往往倾向于选择具有更为可靠品质和更加良好信誉的品牌。在市场竞争中,一些品牌建设相对薄弱的从业者为了快速获取市场份额,时常会采取“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实际上,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异于饮鸩止渴,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还会使得自身商誉减损,很难建立忠诚的消费者群体,最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律师卢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介绍,该案中,侵权人将权利人住所地相近的地址作为销售地址使用,法院认定此种使用行为为侵权人带来了更多现实或潜在的商业机会,构成了虚假宣传。事实上,冒用他人经营地址等偷梁换柱的行为在市场竞争中较为常见,这些手段严重侵犯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严厉遏制。人民法院通过该案判决传递出了对于虚假宣传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传达出了品牌严格保护的信号,为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将会引导行业的良性发展以及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卢鑫提醒相关从业者,基于耐用消费品领域的市场特性,企业应该抛弃“短平快”的经营思维,而应“精耕细作”,以长线思维和长期利益为导向,致力于自身品牌建设,并通过良好的品牌形象来赢得客户和市场的信任,最终形成可持续的品牌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