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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作后仍用Swisse商标招商加盟 被判赔1000万元

日期:2023-09-14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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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各种品牌加盟店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不过,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的个别商家事实上却不具有该品牌商标的使用权。


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家利用“Swisse”商标在全国各地开展招商加盟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家被法院惩罚性判赔1000万元。


健合公司、诗微仕公司系“Swisse”商标的被许可人,负责“Swisse”品牌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商业宣传、商品销售。诗微仕公司曾与上海旭饮公司合作,约定上海旭饮公司使用“Swisse”品牌产品调制并推广健康茶饮,后合作终止。上海旭饮公司、健澳公司在终止与诗微仕公司合作关系后,仍持续使用“Swisse”开展茶饮门店的经营、招商加盟、宣传推广及“授权”加盟商在茶饮门店上使用“Swisse”商标。健合公司、诗微仕公司认为上海旭饮公司、健澳公司侵犯其“Swisse”商标专用权,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起诉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海旭饮公司、健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万元,并主张按照两被告侵权获利为基数适用5倍的惩罚性赔偿。


对此,被告健澳公司辩称其合法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没有依据,涉案侵权门店无法看出与其的关系。被告上海旭饮公司对此无回应。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高,在原告向被告终止合同并发送律师函后,被告仍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两被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侵权故意明显;被告利用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在全国各地规模性开展招商加盟,获利巨大,且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侵权情节严重。


该案中,原告主张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以被告的侵权获利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依据,列出了“两被告‘授权’加盟‘Swisse’饮品店176家、涉及‘Swisse’茶饮店特许经营许可合同纠纷诉讼33起、现场公证取证及被市场监管局查获的‘Swisse’加盟饮品店23家”三种计算方式和依据。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三种计算方式逐一进行分析,最后采用了“现场公证取证及被市场监管局查获的‘Swisse’加盟饮品店23家”计算依据,计得被告侵权获利287.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适用2.5倍的惩罚性赔偿,加上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原告请求赔偿金额未超出相应数额,最终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请求赔偿的1000万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