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证商标因连续3年不使用被撤销,“艾维普EWPE及图”商标驳回案峰回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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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及商评委作出的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针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据了解,2014年6月,格力公司提出诉争商标即第14890688号“艾维普EWPE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第35类服务上。
经审查,商标局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于2015年5月8日发出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同年5月22日,格力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同年12月4日,商评委经审查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9691826号“维艾普ANEI及图”商标,由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等第35类服务上。
格力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格力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格力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3年不使用被商标局予以撤销,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中,如果引证商标被商标局予以撤销,鉴于诉争商标尚未完成注册,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依据变化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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