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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家”商标纠纷索赔500万 法院判赔5万

日期:2014-11-06 来源:温州商报 作者:戚祥浩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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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通过其官方网站在向客户提供一款名为“金管家”的股票交易软件。今年6月,乐清人赵先生以 “金管家”三字的使用侵犯自己商标权利为由,将广发证券及下属营业部告到温州中院,索赔500万元(本报曾作报道)。颇具戏剧性的是,广发证券也持有“金管家”商标。日前,温州中院一审判决广发证券及下属营业部停止侵权,广发证券需消除影响,并赔偿赵先生5万元损失。这是什么原因呢?

  争议商标原被告双方均注册过

  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计算机软件编程工作的赵先生,在1998年开发了一套专门用于珠宝业管理的软件。

  赵先生说,因为专门用于珠宝金银行业的管理和数据进销存,故将该软件取名为“金管家”。此后,他在温州等地发展了一批客户,使用“金管家”软件。

  2008年10月28日,国家商标局向赵先生签发了第5012802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第9类,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

  今年6月,赵先生以广发证券对 “金管家”三字的使用侵犯自己商标权利为由,将广发证券告到温州中院,索赔500万元。同时,被告上法院的还有广发证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

  法庭上,广发证券称,他们也是“金管家”商标的合法所有者。早在2004年,他们便开始将“金管家”作为其经纪业务服务品牌使用。2007年,“金管家”在第36类经纪类别获得核准注册,时间比赵先生的还早。股票交易软件是证券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必需载体和渠道,属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服务范畴,在股票交易软件上使用“金管家”商标属于核准注册的经纪范围。

  商标类别是否相符成为关键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商品类别与广发证券获得授权的注册商标的类别不同,不能依据其获得的授权直接在第9类商品上使用“金管家”商标。

  法院一审判决,广发证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广发证券立即停止对赵先生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即广发证券停止在其官网上提供下载的股票交易软件上使用“金管家”商标,广发证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停止在其纸质宣传页面上使用“金管家至强版”软件名称。

  此外,广发证券还需发表声明,消除因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对赵先生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赵先生损失5万元。

  这与赵先生索赔500万元相差甚远。

  索赔500万为何仅支持5万

  记者注意到,法院主要考虑广发证券2007年即在第36类经纪类注册了“金管家”服务商标,并在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推广使用,其注册“金管家”商标的时间早于赵先生;商标侵权行为仅限于“软件下载”页面,侵权范围和影响有限;广发证券在股票交易软件上使用“金管家”的同时还使用了代表其简称的商标,减少了混淆发生的可能性;而赵先生注册“金管家”商标后主要使用于金银珠宝等特定商业,就当前证据来看,其商标影响力和知名度有限。

  赵先生的代理律师曾向记者提及,他们索赔500万元,是综合考虑广发证券“金管家”销售所得等因素,从而酌情确定的数字。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能将广发证券所有的营业利润都归因其在股票交易软件上使用“金管家”商标,其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

  对此,原告表示,他们还会继续上诉,而在他看来,广发证券方面也肯定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