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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家”商标姓“温”?

日期:2014-06-11 来源:温州商报 作者:戚祥浩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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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在向其客户提供一款名为“金管家”的股票交易软件。前天,乐清人赵先生以 “金管家”三字的使用侵犯自己商标权利为由,将广发证券告到温州中院,索赔500万元。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计算机软件编程工作的赵先生,在1998年开发了一套专门用于珠宝业管理的软件。 

        赵先生说,因为专门用于珠宝金银行业的管理和数据进销存,故将该软件取名为“金管家”。此后,他在温州等地发展了一大批客户,使用“金管家”软件。 

        据赵先生代理律师洪建政介绍,2005年11月,赵先生以个人名义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金管家”商标。2008年10月28日,国家商标局向其签发了第5012802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第9类,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 

        洪建政认为,广发证券在其股票交易软件上标注“金管家”字样与赵先生的第5012802号商标相同,且与赵先生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冲突,根据相关规定,广发证券的行为构成对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在赵先生递交的诉状上,要求广发证券立即停止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通过报纸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洪建政表示,他们索赔500万元,是综合考虑广发证券“金管家”销售所得等因素,从而酌情确定的数字。 

        记者注意到,广发证券方面曾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赵先生注册的“金管家”商标,但遭到了驳回。 

        据悉,以往企业在商标维权过程中常常遇到举证难、成本大等困难,由于法定赔偿限额太低,经常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尴尬结果,使维权效果大打折扣。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给予了更大范围、更大力度的保护,而且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倍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如果无法适用这三种情形,法定赔偿额上限也从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