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家”纠纷一审有果 广发证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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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广发证券公司在第36类上注册了“金管家”服务商标,但本案所涉的商标类别与其所获得的注册商标类别不同,不能直接在第9类商品上使用“金管家”商标,其行为已经侵犯了赵某在第9类商品上对“金管家”商标的专用权,但考虑到其侵权的主观恶意不明显,侵权结果并不十分严重,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案件双方均已提起上诉,我们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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