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商标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小夭鹅”商家售“傍名牌”产品被判赔偿

日期:2014-11-05 来源:新华网 作者:金永南 浏览量:
字号:
        “小天鹅”作为驰名商标,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有商家却企图混水摸鱼,“傍名牌”销售起了“小夭鹅”燃气灶具。日前,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在南通维权胜诉,商家被判赔偿损失8000元。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系“小天鹅”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使用于热水器、微波炉、煤气灶商品等商品。1997年4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原告使用在洗衣机商品上的“小天鹅”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4年1月26日,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的某超市销售标注厂名为“小天鹅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的家用燃气灶具,在灶具灶身和包装上使用“小夭鹅”+图形作为商标。而该超市为被告谢某个体经营。工商部门查明,谢某共购进2台“小夭鹅”燃气灶具,进货价75元/台,以115元/台的标价在超市内对外销售。截止到2013年12月16日,谢某已以115元/台的价格销售1台,剩余1台未能售出。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被扣押的涉案被控侵权家用燃气灶具1台;罚款200元。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小天鹅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谢某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遂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审理中,被告谢某不能提供侵权商品的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小天鹅”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种商品,构成“小天鹅”商标的近似商标,在“小天鹅”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极易误认为是“小天鹅”商标,故足以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且被控侵权产品标注的生产厂商为“小天鹅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与原告间具有关联性,具有明显的攀附“小天鹅”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声誉,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侵权物价值、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后果及工商机关查明的侵权产品的数量等因素,并考虑原告为维权客观上的费用支出,酌情确定被告在本案中的赔偿数额为8000元。遂作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的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商业维权呈普遍性,商家需尽注意义务

  随着商业维权的兴起,商标权利人往往选择以商品零售商为被告,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维权。此类维权的范围从一线城市到县级城市,维权的方式通常采取拉网式的调查取证,然后批量将案件诉至法院,而被告都是市场终端零售商。据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统计,该院2014年度受理的系列维权案件达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二分之一,涉及“张小泉”、“六神”、“小天鹅”等知名商标。

  商标权利人有意选择诉讼能力偏弱且经营利润较少的终端零售商起诉,而不追究侵权源头的责任,主要在于谋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而终端零售商往往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忽视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地进货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既有明知是商标侵权商品而购进,也有不知情而“中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该案的法官建议,终端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尽到审查义务,避免购进侵权商品。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购进侵权产品的,要保管好进货的凭据,以在法庭上证明侵权商品的提供者,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