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字号“小天鹅”,法院一审判侵权
近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曙法院)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天鹅公司)与小天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天鹅环保公司)、宁波市海曙甬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甬美公司)、宁波市海曙华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华尔公司)、梁某静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天鹅环保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三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梁某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天鹅公司是“小天鹅”商标的所有权人,于2017年发现小天鹅环保公司将“小天鹅”作为字号与甬美公司、华尔公司共同生产某型号双桶洗衣机,遂以三公司及小天鹅环保公司股东梁某静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后因案件管辖权变更而撤诉。2019年1月,小天鹅公司重新向海曙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天鹅环保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小天鹅”字号,三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四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小天鹅环保公司、梁某静共同辩称,其企业名称经有关部门依法核准的,且从未授权任何企业及个人生产或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故不存在侵权行为。华尔公司辩称,其没有参与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甬美公司未作答辩。
海曙法院认为,该案虽以著作权纠纷立案,但显属案由错误,应以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为案由。此外,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天鹅环保公司在“小天鹅”字号前未添加任何具有识别作用的文字或图案,在双方都生产、销售洗衣机的情况下,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引起混淆。此外,小天鹅环保公司成立之时,原告已在洗衣机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小天鹅环保公司仍在自身企业名称中使用“小天鹅”字样,具有“搭便车”的故意。甬美公司、华尔公司作为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对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小天鹅”字号理应知晓,但仍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作出上诉判决。截至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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